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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方法,以剥夺或限制犯罪人的一定权利或者资格为内容。虽然资格刑有许多弊端,但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以理论界关于资格刑内容的构想为基础,本文系统地论述了我国资格刑的内容,并提出了完善我国资格刑内容的一些建议。资格刑的内容包含剥夺政治权利,当无疑义,至于是否还包括驱逐出境与剥夺军衔,却有争议。由于我国资格刑内容简单,加之剥夺政治权利存在诸多缺陷,为完善我国资格刑的内容,大多数学者认为应增设剥夺从事特定职业资格刑和单位资格刑。首先,关于剥夺政治权利。针对剥夺政治权利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情况,明确相关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如事业单位。另外,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不是政治权利,而是一种与政治有关的权利,因而不应予以剥夺。其次,关于增设资格刑。从法律责任体系科学性的要求与我国犯罪界定模式等几个方面考虑,不应增设剥夺从事特定职业资格刑。从罚金是一个完整科学的单位刑罚体系等方面考虑,不应增设单位资格刑。此外,不增设资格刑同样可以应对现实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处遇措施不具备刑罚的本质属性。最后,关于驱逐出境和剥夺军衔。从实然的视角,即法实际是什么,也就是分析驱逐出境与剥夺军衔的现实状态,驱逐出境与剥夺军衔是刑罚;从应然的视角,即法应当是什么,也就是分析驱逐出境与剥夺军衔的理想状态,驱逐出境与剥夺军衔不应是一种刑罚。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这一矛盾的方案,即通过修改相应法规来完成。总之,思考犯罪的对策,我们不能总把眼光放在扩大刑罚上,而应当综合运用行政处罚、民事制裁或通过新闻媒体进行社会制裁等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