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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亚太国家,股价操纵现象普遍、危害严重,市场操纵行为最早发生在16世纪的安特卫普金融市场,从那个时期开始算起,市场操纵行为已经有450多年的历史了。到17世纪初期,闻名世界的阿姆斯特丹股票交易所中已经普遍存在市场操纵行为,当时的主要操纵技术是制造虚假交易现象,操纵的对象主要是荷兰东印度公司和荷兰西印度公司的股票。随着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新的市场操纵行为方式不断出现,操纵手法也越来越隐蔽。由于股价操纵现象,严重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扭曲了股票的市场价格,破坏了政府对宏观经济的有效调控,降低了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情节严重的甚至会造成资金、资本及外汇市场的系统风险,给整个国民经济带来惨重损失,进而影响了一个国家经济、社会的稳定。新中国境内证券市场虽然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目前一些专家学者对我国股市所做的“大赌场”、“老鼠仓”等评价,虽有失偏颇,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股价操纵的严重程度。令人尤为担忧的是,在股价操纵行为比较猖撅,庄家控股比较普遍的背景下,我国股价操纵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比重还很低,处罚力度还不大,并出现时紧时松的现象。国内对股价操纵及其监管的理论研究宣传还相对滞后和薄弱,社会各界对股价操纵行为的危害性认识还不足,对于是否需要加大和如何加大股价操纵行为监管力度,还存在许多模糊的思想和观点;而且曝露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还存在着结构不合理、运行机制不顺畅等问题,使得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和惩罚。世界许多国家一直高度重视该问题的研究,并通过不断完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来提高对股价操纵等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从我国目前情况看,股价操纵现象还十分严重,对股价操纵及其监管的理论研究还相对滞后,证券市场监管体制还难以适应股价操纵监管的客观需要。在这种背景下,本文主要分四章来探讨这一问题:首先,第一部分是关于市场操纵行为的定义,本文从法律的角度、经济学的角度、监管部门的角度分别加以描述,在法律的角度来看,欧盟近年来在这一问题有非常明显的突破;在经济学界来看,Allen和Gale对市场操纵行为的定义具有代表性意义;从监管的角度来看,目前世界上最完善的监管部门——美国证监会都在这一问题上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第二部分,主要探讨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根源问题,分别从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客体——证券,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主体——人,客体与主体之间的制度安排这三个方面来阐述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产生的原因,从客体的角度,证券属于金融资产,金融资产本身的特性决定了证券具有天然的被操纵的条件;从主体的角度,投资者由于并不完全符合古典经济学中的理性假设,比如投资者具有“过度自信”等特征,其中涉及到行为金融学的一些知识;从制度安排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者与基金持有人之间的制度安排,这些制度安排为操纵行为的产生创造了条件。第三部分,本文将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分为三类:交易型市场操纵行为(trade—based manipulation)、行动型市场操纵行为:(action—based manipulation )、信息披露型的操纵行为( information—based manipulation),对其中每一类市场操纵行为进行详细描述并列举证券市场所发生的典型案例加以说明,对于交易型市场操纵行为,本文的亮点在于比较我国与美国在这个操纵行为方式上的不同;对于行动型市场操纵行为,这是本文最重点的部分,通过经济学中单期、跨期决策理论以及简单的博弈论知识对行动型市场操纵行为进行深入分析,其中运用长虹公司、安然公司、广电网络公司的案例来对行动性市场操纵行为的三个类别作具体阐述;对于信息披露型的操纵行为,本文主要讨论一个在香港资本市场上出现的案例,QFII进入我国内地资本市场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管机制,它将成为更厉害的庄家。最后,就如何对操纵行为主体进行监管展开阐述,本文将被监管的主体分为上市公司、机构投资者、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代表的金融中介机构、券商等四类,对于上市公司的监管,本文主要强调对公司高管的监管,这直接关系到对内幕交易的杜绝,近期市场上的“杭萧钢构”事件就是典型的内幕交易行为;对于机构投资者的监管,本文着重强调对QFII的监管,本文尖锐的指出:QFII在我国资本市场的表现可能与当初我国监管部门将其引进的初衷有所违背,当初我国监管部门的计划很有可能无法实现,如果我国内地的监管氛围没有很大程度上的改善,QFII在我国内地资本市场上的表现将会让投资者对其有一个重新的认识;对于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代表的金融中介机构以及券商,本文主要从存在的问题入手,分别对其阐述。本文的主要观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是我国证券市场突出的问题,这一问题长期的困扰着我国的监管部分。本文通过具体案例比较发现,由于美国、香港、我国内地在对待市场操纵行为的态度上的不一致,导致各地区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发生率明显不同。美国“藏富于民”与“严刑峻法”的思想造就了目前最有效的市场,平均每一个美国公民都会将其收入的65%投资于证券市场,把资金投资于最有效率的公司,让公司去创造利润,从而让股动获得收益,社会资源得到最有效率配置,经济会得到发展。但如何来保证投资者的资金是投资到那些最能创造财富的公司?这就需要监管部门的努力,如何确保上述的机制得到有效运行,美国证监会在经过1929—1933年的大崩溃后,建立了以“严刑峻法”、“保护投资者”为核心的思想,对市场操纵行为严厉打击,提高了市场操纵者的成本。近年来,美国尽管也出现了“安然事件”这样严重的市场操纵行为,但总体是很健康的,安然公司的倒闭说明了美国证监会对欺诈行为惩处的决心和力度。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证监会在处理市场操纵行为时需要向国外学习,只要建立“藏富于民”这一思想得到保证的机制,我国的证券市场才能得到长期健康的运行,经济才能持续发展,社会财富才能不断增加。本文的主要创新:2004年,股权分置改革正式启动,我国资本市场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经过两年多的实践,市场普遍对股权分置改革的成果予以了肯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原先无法上市流通的股票获得了流动性,由于我国我国证券市场法律宽松的现状短期内无法得到有效改善,“大非”、“小非”的解禁必然会造成交易型市场操纵行为。这一问题将会在未来几年困扰我国监管部门,这是本文的一个主要创新点。本文另外一个创新点是关于QFII。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刚成立的时间相对于国外发达国家来说很短,投资者主要以短线投机为主,为了尽快的与国际保持一致,监管部门希望通过QFII的引进,改变目前我国国内投机的现状,监管部门认为;QFII在投资的过程中,他们是遵循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的原则,这样会影响到国内投资者的行为。本文的创新点就在于QFII在国外是长期投资者,而到了我国国内就不一定按照原先的投资方式进行投资,其原因在于国外证券市场的法制环境与我国的法制环境明显的有所不同,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我们不难预见在我国内地的证券市场上,如果我国国内的监管部门不能强力的对其进行监管,QFII将会成为更凶猛的庄家。由于本人水平有限并囿于文章篇幅,本文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望各位老师及同学不吝赐教,提出宝贵意见,本人也将在今后的学习中继续对相关理论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