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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科学设定证明责任制度就必须正确认识真伪不明问题。真伪不明问题是证明责任问题的关键所在。真伪不明问题是现代证明责任理论的逻辑起点。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德国解决真伪不明问题的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为真伪不明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规范的解决模式。我国真伪不明问题解决的立法虽然有所进步,但对照国外的科学做法仍然存在严重的缺陷。我国应当摈弃与民事实体法的证明责任规则不配套的、过于英美化的证明标准制度,构建具有大陆法系精神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制度,以使真伪不明问题的解决方案做到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相互衔接。科学设定真伪不明问题的解决方案要求我国进一步完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科学设定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规则和证明责任的特殊分配制度。科学设定真伪不明问题的解决方案还要求完善民事实体法上的法律推定克服真伪不明,在特定种类案件中降低证明标准,完善民事实体法上的表见证明制度,完善防止真伪不明的其他措施,包括完善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强化当事人证据意识以及适当放宽证据合法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