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能够为人类所利用而产生经济价值以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并具有一定生态功能的天然生成物的总和,主要包括土地、水、森林、矿藏、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权属是法律关于自然资源归谁所有、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一系列规定构成的规范系统。它是自然资源法中最有影响力、最不可缺少的制度。在传统法中,自然资源的价值属性被注意的仅仅是其经济价值,在开发利益重于保护其生态价值的观念指导下,自然资源的权属问题被看成是财产法律制度,应受民法物权法律制度基本原理的指导。但随着人类对环境问题的认识的深入,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日益凸现,传统的观点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而事实上,无论是自然资源与民法上的“物”之间,还是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与物权之间,都存在很大的差别。因此,自然资源权属不应被纳入物权体系,其作为自然资源法的重要制度,是环境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充分认识到这一点的前提之下,有必要对自然资源权属进行新的构建,这种构建是可持续发展观的客观要求。在构建的过程之中,我们应该坚持下列基本指导思想:坚持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自然资源权属是环境法的组成部分、在立法体例上坚持单行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