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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诉讼裁判基准时之问题是指,在撤销诉讼中,行政行为作出后法院裁判作出前这一期间,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状态可能发生变化,当上述变化出现时,法院究竟应当以何时点下之事实与法律状态为依据,决定是否撤销该行政行为?依据我国有关法律适用以及事实认定的相关规定,我国法律基准时为行为作出时,而事实基准时为判决时,但是事实证明的范围因举证主体的不同而有所限制,不难看出我国法律中并不存在裁判基准时这一概念,只能从法律适用以及事实认定的相关规定进行推导,得出我国裁判基准时之推论。然而目前的裁判基准时之安排,将法律基准时与事实基准时安排在不同时点,割裂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之间的联系,且以判决时为事实基准时,是从法律上要求行政机关有预见未来之能力,没有立足实际,威胁法律秩序之稳定性,如何对我国裁判基准时制度进行完善,已成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界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本文旨在对撤销诉讼裁判基准时之现有学说进行梳理,结合确定裁判基准时之各项考量因素,对完善我国裁判基准时制度提出建议。当前撤销诉讼裁判基准时之问题,学界主要存在行为作出时说、最终行政机关决定时说以及判决时说三种学说,其中行政行为作出时说与判决时说差异较为明显,二者侧重点不同,行为作出时说更侧重法律秩序之维护,判决时说更侧重人民合法权益之保护。最终行政机关决定时说与行政行为作出时说理论依据大致相同,其区别在于最终行政机关决定时说认为,应当以最终行政决定作出时(亦即行政复议决定作出时)作为撤销诉讼之裁判基准时,而行为作出时说认为应以第一次行政行为作出时作为撤销诉讼之裁判基准时。然而无论是行为作出时说、最终行政机关决定时说还是判决时说,均不足以解决我国撤销诉讼裁判基准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为了构建一个完善的撤销诉讼裁判基准时制度,有必要从法律之特殊规定、行政诉讼之目的、一般法律原则、行政行为之具体特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依据行政行为初始合法状态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行为作出时合法的行政行为与行为作出时违法的行政行为,在部分考量因素中,行政行为之初始合法状态的不同将推导出不同的裁判基准时,故有必要根据行政行为初始合法性的不同,分别对各项考量因素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框架,提出重构我过裁判基准时制度的建议。最终结论如下:若存在法律上之特殊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法律之特殊规定,亦即法律对某一事项的判断规定了裁判基准时的,应当优先适用该特殊规定,只有在没有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才应当适用撤销诉讼裁判基准时之一般规定;根据行政行为初始合法状态的不同,应当制定不同的裁判基准时,针对原本违法的行政行为,从法治原则出发,不论是基于行政诉讼之设置目的、一般法律原则还是行政行为具体特性等考量因素,均应当以行政行为作出时为裁判基准时。针对原本合法的行政行为,由于不同考量因素之间得出的结论差异较大,若在同一案件出现异向(推导出不同裁判基准时)多因素时,以原则和例外的形式不足以调整,应以修正的判决时作为该类撤销诉讼裁判基准时。其基本立场如下:确认行政行为合法时期的效力,但由于其嗣后违法,应当自违法时点起撤销行政行为。修正的判决时说兼顾了诉讼经济原则、人民合法权益保障的诉讼目的、法的安定性、权力分立原则等考量因素,不失为是针对原本合法的行政行为撤销诉讼裁判基准时之最优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