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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是我国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的法定组织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除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外,其他案件都由合议庭审理。我国合议庭可以由职业法官组成也可以由职业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的全体组成人员必须共同参与对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合议庭建设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成为业内人士乃至普通民众目光关注的焦点。新中国成立至今的60多年时间里,我国的合议庭建设经历了从初建,到摧毁,到恢复重建再到进一步改革完善的发展阶段,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长期以来,合议庭在审判实践中大体发挥了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保持司法基本公正的作用,同时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日益明显。2009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这两部司法解释,再一次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对合议庭建设问题的关注。有鉴于此,本文以这两部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为切入点,以刑事诉讼为视角,对我国合议庭制度建设进行探讨和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引言简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目的与范围、理论意义以及实用价值,正文则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写作模式对合议庭建设这一命题进行探讨和研究。第一部分为合议庭之概说。笔者首先阐述了合议庭的含义和特征,说明合议庭是我国审判各类案件法定的基本组织形式。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合议庭的三个核心价值功能:首先是制约和保护裁判权的行使,这是合议庭最主要的功能也是合议制度构建的初衷,由此派生出其他两个功能:使事实认定更加客观化、使法律适用更加准确合理。第二部分为合议庭建设的历程,笔者将我国合议庭建设分为初建、摧毁、恢复重建和改革完善四个阶段,对合议庭建设的历史沿革进行简要回顾。第三部分为现行合议庭建设之反思。笔者将视角转向我国的司法实践,通过分析我国合议庭的建设现状,总结出合议庭制度主要存在的几个问题:合议庭权力有限、合议庭“形合实独”、合议庭评议机制简单化。在此基础上笔者对这些问题的成因进行了深入剖析,发现合议庭之所以出现以上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挑选了几个最主要的原因进行了详细阐述:法院体制行政化、法官(主要指基层法院法官)素质偏低、合议庭内部成员职权失衡、缺乏评议氛围、不合理的错案追究制。第四部分是在第三部分的基础上,针对现行合议庭制度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今后合议庭建设提出一些设想和建议。笔者认为今后我国合议庭建设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是处理好合议庭与相关主体的关系,其中包括理顺合议庭与庭长、院长和上级法院的关系以及改革审判委员会;其次是提高法官队伍素质,因为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还权于合议庭,实现法官独立,合议庭独立的前提和基础;第三是完善合议庭内部运行机制,包括改革合议庭组成形式、细化合议庭评议规则、强化合议庭工作考评机制以及取消现行错案追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