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损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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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业化进程的稳步推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步伐不断加快,无过错责任原则逐渐被应用于高新技术、交通运输等广泛领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高度危险责任中,立法需兼顾存在着激烈冲突的两种利益,一方面需要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的利益,以实现社会公正;另一方面也要看到高度危险活动给社会带来的进步价值。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损的侵权是典型的高度危险责任,其风险来源于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进行日常的经营活动本身,即使经营本身是一种合法的行为,但是,这并不代表这种合法的行为不会带来危险,相反的是,这种危险还是程度非常高且无法避免的。近年来,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给人们的出行和生活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的同时,因其日常作业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屡见不鲜,因此,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损的侵权通过适用无过错责任以赋予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经营主体更加严苛的责任,继而加强高速轨道运输企业的责任感,促使其积极地采取措防止损害的发生,保障社会安全,并在损害发生之后能迅速、妥善地救济损害,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达到减少和消灭社会危险因素的目的。在责任的成立上,在分析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损责任的构成要件时,首先应全面理解“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的内涵,明确将地铁、有轨电车等运行时亦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新型城市轨道运输工具纳入到第73条的适用范围内;损害结果包括被侵权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也应当在符合《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要件时包括精神损害,但纯粹的经济损失则不应被包括在内;在对高速轨道运输工具从事高度危险活动和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两者间的因果关系作出判定的过程中,应当采用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只要被侵权人能够在表面上提供证据证明损害的发生与高度危险作业行为有关,那么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即转化给侵权人。在责任的承担上,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的运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于如何有效避免受害人进入高度危险的区域,但还达不到要求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达到完全阻却损害的发生的效果。质言之,法律对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提出的是行为上的要求而非结果上的要求。即使经营者承担着严格责任,却仍然被赋予了依法提出减轻责任抗辩甚至免责抗辩的权利。第73条明确规定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作为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损侵权的免责事由,但也要注意对受害人自甘风险的判断和对第76条的适用问题。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损的侵权亦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无过错原则的适用并不意味着不考虑侵权人的过错,当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时,要综合考虑过错和原因力从而公平合理地对责任进行分配,法律应当对存在过错的侵权人施以更大的惩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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