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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修改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的,以诈骗罪论处。随着市场经济的 发展,此类犯罪现象尤为突出,它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也扰乱了 市场经济秩序。因此,1997 年修改刑法时,弥补了 1979 年刑法规定的不足,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针对这一特定的犯罪形 式和所侵犯的客体的变化,将其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合同诈骗罪增设为独 立的罪名。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以合同为掩护、手段隐蔽、情况复杂的诈骗犯罪。近年来, 伴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现象也日渐突出。合同诈骗案屡见 不鲜,合同已逐渐成为骗子青睐的“行骗工具”。骗子们给自己的骗术穿上了“合 同,,这件看似合法的外衣,使他们的不法行为形式多样,越来越趋向于复杂性和 隐蔽性。在所有的诈骗犯罪案件中,合同诈骗案件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对合同诈 骗行为的认定已成为目前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热点、难点。 尽管修改后的刑法对合同诈骗罪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理论上很多问题 仍然存在分歧,司法实践的认定中亦存在难点。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 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 大的行为。法条明列的五种客观行为类型,随着经济的发展在不断演化,呈现出 新的态势和特点,在诈骗行为的具体认定及归类上都存在很多难题。同时,作为 目的型犯罪,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心 理状态,这种内心意念只能依照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在实践中如何认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常重要。本文从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方面的统一原则与 认定、罪间的界定、罪数形态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探讨。全文共分五章。 引言部分,介绍合同诈骗罪在中国的历史沿革,合同诈骗罪作为 1997 年刑 法的新增罪名,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刑事立法过程。 第一章合同诈骗罪概说,阐述了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特征。 第二章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的认定,不仅对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的内容 准确予以界定,还对合同诈骗罪客观方面的四个行为要素予以说明。突出了各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