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中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条款效力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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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该权利赋予了双方随时解除合同的自由。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双方当事人往往会预先在合同中作出排除、限制任意解除权的约定。如何认定预先排除任意解除权条款的效力,学界存在争议,实务中也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本文通过实证分析法,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紧密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并试图得出合理认定标准。本文通过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检索系统,以“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排除”三个关键词,检索到与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问题相关的案例170个。通过对样本案例司法裁判现状的分析,本文发现法院在认定预先排除任意解除权条款效力的过程中受到多种因素影响,且存在诸多分歧,从而导致实务中法院对该条款效力的认定并无统一思路。针对实务中存在的分歧,笔者分别阐述了《合同法》第410条应理解为任意性规范、允许通过其他角度解决任意解除权排除问题、应当优先考虑委托合同商事因素、双方排除权利的约定应当明确无疑、类型融合合同中不得适用任意解除权等观点及理由。通过对案例以及实务中存在的分歧进行深入思考,笔者认为对于委托合同中预先排除任意解除权条款效力认定问题,实务中应当确立“原则上有效”的统一裁判规则。应当将《合同法》第410条理解为任意性规范,允许合同双方通过作出明确无疑的约定排除适用,在原则上承认委托合同中预先排除任意解除权条款的效力,但在例外情况下则否认该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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