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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任制是我国重要的民事审判组织形式。近年来,随着普法教育的开展,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在纠纷发生之后寻求公力救济的越来越多。审判实践中面临着审判资源少与案件数量大的矛盾,各法院都在实践中寻求解决的办法。在我国实践中运用最为广泛的就是通过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来应对。但由于实践中的扩大缺乏法律的规制,因此该问题在实务工作中一直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鉴于此,笔者认为对独任制适用范围扩大进行分析和规制是很有必要的。本文就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独任制适用范围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概括了我国独任制在立法上的特点、缺陷以及在实践中的运作情况。文章分析了独任制扩大适用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对独任制的扩大适用提出自己的建议。全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其余分为四个部分,主要的结构分配如下: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民事诉讼中的独任制进行概括性地分析。首先是对独任制的立法方面进行分析。这一部分介绍了独任制在立法上的相关特点,然后分析了我国独任制的立法初衷。接着,文章对于独任制在立法上的缺陷进行了分析,认为独任制适用范围在立法体系上并不完整,并且立法滞后与实践。同时该部分结合新的时代背景下,司法改革的变化来分析对独任制适用范围的影响。这一部分在立法上对于独任制的相关理论进行了介绍。其次,文章从实践的层面对独任制进行探讨。对于独任制在实践运作中的情况,一是通过实践中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结案的数量比例,来论证了独任制的审判组织形式的使用率已经超过了合议制。然后又通过对独任制的隐性扩大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指出实践中“形合实独”的现象也在隐形地扩大独任制的适用。再次,文章对独任制适用范围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经过概括,认为主要是两个大的问题。一是我国独任制仅与单一的诉讼程序相适应。另外,独任制与合议制的转换缺乏规制。最后,对于学者们的相关建议进行了简要介绍。文章的第二部分是对独任制适用范围扩大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分析。首先指出独任制扩大适用是实践提出的客观要求。在我国现阶段积案压力的情况下,扩大独任制是势在必行的。然后文章提出独任制扩大适用是提高司法权威的客观要求。并在之后对独任制适用范围扩大在法理上进行了分析。然后,文章从独任制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和功能进行了论证独任制可以扩大适用的原因。指出独任制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个案时,其所具有的高效快捷、节省诉讼资源的优点是合议制无法比拟的;同时,就整个司法来说,独任制在现有资源不足的前提下,追求司法整体的公正;并且独任制也是符合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的。最后,合议制的不科学定位为独任制扩大适用提供了条件。文章的第三部分对独任制扩大适用的标准和限度进行了构架。文章中对独任制扩大适用之后的审级分配、法院分配、适用案件标准、以及在庭审阶段的分配等方面进行了简要说明。认为独任制可以有条件地扩大至二审程序中,同时中院也可以适用独任制的审判组织形式。文中提出要明确适用的案件标准,建立起典型案例指导制度,以期为法官在实践中的运作提供帮助。文章最后一部分是针对扩大后可能产生的问题及其预防。认为独任制适用范围扩大有可能导致独任法官在审理中不独立,并针对这个问题,提出了在法院内部协调好权力分配,让法官拥有完整的司法权。另外一个可能会产生的问题独任法官权力过大,针对此,文章也从法官遴选和外部监督这两方面提出了预防的办法。之后,文章中又提到了另外一个问题,即独任制扩大之后,独任法官的压力大,任务重。对于这个问题,文中提到设置司法辅助人员并对人员的设置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对于独任制与合议制的转化之后,先前的法庭辩论和法庭调查的效力如何,以及独任法官在新组成的合议庭中的角色定位这些问题,文章在之后也都进行了阐述。最后,文章还提出设置专业的独任庭,追求独任制审理的专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