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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存在着程序闭塞、运作程序单调、结构性缺陷明显、缺乏科学的评价机制等弊病。这影响到实现实体法目的的实现,阻却了程序法价值的追求,也不能体现社会现实正义观念的表达,往往会造成刑事司法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紧张冲突。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依赖于具体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 本文采刑事一体化的视角和立场,多视角进行比较分析,以科学化和专业化与大众化、社会化相协调,兼顾实现刑事实体法目的和程序法价值两个目标的研究方法;坚持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从社会中来又以对社会负责任的态度到社会中去的原则,从概述、犯罪与刑罚的理论分析、刑事司法与制度的思考、制度建构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阐述,以期建构一个符合时代意义和社会发展的,兼具科学性、开放新、公开性和社会性的新的刑事司法机制——开放性公诉预决制度。 本文首先从开放性公诉裁量制度的概述着手,在第一章提出了该制度的概念、特点、目的和价值等基本要点,以阐明该制度的基本特性,使读者了解该制度的基本情况。 在第二章,本文从刑事程序法所要实现的实体法目的出发,针对刑法中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基本问题,详尽考察了犯罪与刑罚基本理论的演变进程,阐释了刑事司法制度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揭示了刑事实体法永远不可克服的障碍,只能在具体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以科学的制度设计加以解决。 在第三章,主要对刑事司法程序及制度的基本理论和我国的进行了考察,分析了国际刑事司法进步的趋势和我国刑事司法的进路;还对与建构本制度相关的几种制度进行了考察分析,指出这些制度的缺陷和解决办法。 对该制度的建构,本文放在最后一章进行阐述。从建构该制度的基本依据——公诉裁量权,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制度设计的价值和指导理念,制度性建构的考量和具体运作方式及应注意问题等几个方面做了详细的分解。 在本文的论述过程中,始终沿着刑事司法程序与制度必须切实体现社会时代要求这样一条主线进行,以体现刑事司法以社会为中心,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并对社会负责的现代价值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