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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职务犯罪的种类和范围不断扩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巨大历史变革过程中,为适应国家打击职务犯罪惩治贪污腐败的时代需要而制定的一种新罪。作为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腐化的一种重要法律手段,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从一诞生,就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从其正式进入我国刑法典以来,就一直存在着的各种各样的学术论争,学者们的论争主要涉及罪名、客体、客观要件、立法价值、有罪推定等内容,这些理论上的交锋与探讨既有利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也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能推动刑法分则理论研究的进展,进一步丰富刑法理论宝库。本文将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基本概念和立法价值的角度,对学术界存在的各种观点进行评述,在此基础上阐明其实体法价值和程序法价值,并从立法模式、主体条件、刑罚特点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通过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基本犯罪构成的深入剖析,在“持有论”的基础上,确定本罪的严格责任,即只需证明行为人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就能认定其构成此罪;另外,本文将从法律实践的角度,指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现实困境及缺失,以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尴尬境地。结合以上分析,本文认为:为了打击腐败犯罪,应当进一步完善罪名、完善罪状描述和适当提高法定刑,从立法方面加以完善,从而健全我国的社会主义刑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