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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环境问题逐渐演变成全球问题,引发了世界各国的关注和重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虽然经过不断的努力形成了一系列的涉环境问题的国际条约,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制约机制,使得当前防止和治理全球环境问题的措施并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发达国家在环境技术研发和创新方面具有经济和人才上的优势,其对全球环境问题具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它们应当积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有效的环境技术。然而,由于发达国家在处理环境问题时往往偏重保护私人利益而忽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使得环境技术在跨国流动中存在着诸多限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诸多涉环境国际条约都对环境技术进行了规定,但由于条约本身规定的模糊性和灵活性使得国家在履行条约的过程中缺乏具体的可执行内容。本文试图从知识产权公共利益原则与国际环境共同但有区别原则的理论出发分析国际环境技术转让中的知识产权限制,结合当前国际条约的现状,分析国际环境、国际贸易、国际知识产权三大体制下涉及知识产权限制的具体制度的完善,最后结合中国的缔约实践、立法实践、司法实践进一步丰富我国在应对全球环境问题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限制制度。文章主体以三部分阐述国际技术转让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限制,从国际法和国内法出发分析当前国际和国内层面的制度安排与实践:第一部分是全文的理论基础,重点从环境技术的特殊性出发,厘清了国际环境技术转让的概念,并进一步分析了国际环境技术转让的外延及特征,在此基础上,结合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公共利益原则与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共同而有区别的原则构建了研究国际环境技术转让中知识产权限制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第二部分作为文章的实证分析部分,首先从国际环境领域的现有条约出发,提炼出当前国际环境领域的资金支持制度和国际履约报告制度对环境技术转让中的知识产权限制的具体现状;其次在分析《伯尼尔公约》、《巴黎公约》等国际知识产权体制下的条约基础上从合理使用制度、强制许可制度、专利共享制度三方面阐述了知识产权限制的问题及对策;最后在联系国际贸易实践的基础上,从环境技术贸易的角度分析平行进口制度和反限制竞争制度对环境技术知识产权的限制。第三部分从中国的实践出发,结合中国参与的国际条约、中国当前的立法实践,阐述了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应对全球环境污染时国际环境技术转让中对知识产权的限制状况以及未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