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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吸收国内外有关司法权理论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采用历史考察的方法、比较法的方法、法哲学的方法等综合性方法,对司法权概念进行考证,并作出传统司法权与现代司法权定义之区分,围绕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主义理念,对大陆法系传统司法权与英美法系现代司法权作了剖析与比较,揭示了其法哲学基础,总结出现代司法权的丰富内涵:司法能动主义。根据这一研究结论,得出中国司法权理论外延内敛和内涵扩张的两个历史性转向。 本文首先考证了司法及司法权概念渊源,明确了司法权的外延仅限于法院之裁判权力,并对奠基于分权学说基础上的司法权定义进行了发展,提出了传统司法权与现代司法权之界分并阐释了该种界分的理论基础——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主义。 其后,本文通过比较的方法,对大陆法系传统司法权与英美法系现代司法权以及大陆法系向现代司法权转变作了梳理。 对大陆法系传统司法权问题,作者指出了严格分析学说的缺陷,并深入探究了该种司法权的法哲学基础——建构论理性主义。遵循历史的顺序,分别对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学、法学实证主义、法律实证主义等法哲学流派及其司法权观作了介绍,总结出传统司法权之司法克制原则及其法理基础。 对英美现代司法权,作者着重剖析了源起于英伦的判例法制度(法官造法)对于司法权的影响,并探究其背后的经验主义哲学观。在讨论美国现代司法权模式时,指出美国实用主义哲学观与英伦经验主义哲学观的渊源,介绍了美国模式下司法性立法的理念。然后对美国现代司法权能的典型性权力司法审查权和宪法解释权作了深入研究。指出制衡学说、司法审查权与英国衡平法上的衡平权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并介绍了美国宪法解释领域的两种解释学说对于现代司法权的影响,从而总结出美国司法能动主义的公法倾向。 对大陆法系向现代司法权能之扩张,作者着重从司法审查权、最高法院造法权及法律解释权三个层面出发,提出大陆法系正在借鉴美国模式加速司法审查权的制度性配置,最高法院通过判例发挥补充立法的作用,以及在解释学领域实现出释入造、解放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