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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时代的到来,标志着人类文明的一个飞速发展的时代,随着汽车的发明,死于交通事故人数超过4000万,并且这个数据以惊人的速度在不断的上升中。世界卫生组织指出,交通事故死亡已经成为全球暴力和伤害死亡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危害人类健康和发出的重大问题,使人们越来越关注交通安全问题,这也是我们研究交通肇事逃逸问题的原因和动力。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只要是在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规定,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的损失的人,应该接受法律的制裁,为他的行为做出相应的代价,承担刑事责任。1997年刑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肇事逃逸问题的认识有了新的变化,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主观方面等等有了新的规定。《刑八修正案》的出台,关于醉酒驾驶和但是,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列入交通肇事罪中,导致了一系列的矛盾。首先,从主体上,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典型的过失犯罪。然而,交通肇事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两种行为的主观上,都已经跨越了交通肇事过失型的心理态度。其次,在“逃逸致人死亡”行为上,关于“死亡”的严重后果是由“逃逸行为”导致的,而不是交通肇事罪的引起的,因果关系上同交通肇事罪有着明显的区别。第三,客观行为的不同“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等等许多的区别与联系,这些要素的集合,使我们看到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本文从交通肇事逃逸问题着手,具体研究了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儿种类型,轻微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和交通肇事后逃逸,单纯的逃逸行为和非单纯的逃逸行为,导致新的危害结果的肇事后逃逸行为和未导致新的危害结果的肇事后逃逸行为,为逃避救助义务的逃逸行为、逃避法律责任的逃逸行为和即逃避救助义务还是害怕法律责任的逃逸行为,作为定罪情节的逃逸行为和作为量刑情节的逃逸行为等等,从不同角度分析和研究了交通肇事逃逸的类型,对于我们认识此类问题大有裨益。同时,结合新中国颁布的关于交通肇事和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法条,从法律沿革及其发展,交通肇事罪的内涵和外延都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现实的需要而改变,这也是客观需要。但是,以目前阶段存在的矛盾和现实需求上看,刑法对待交通肇事逃逸问题上,仍然有些许不足,在法条与法条之间也存在冲突和矛盾,需要我们进一步的学习和探索。本文从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上,全面的分析交通肇事罪和交通肇事逃逸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对我们研究交通肇事逃逸问题有很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关于交通肇事逃逸主体的认定和主观方面的认识,是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的重点。“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是交通肇事案件比较常见的。由于其主观恶性程度比较高,社会危害性严重,造成的危害结果严重,是法定的加重情节,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求助而死亡的情形。本文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构成要件、法律性质以及司法认定多个角度,全面研究,使我们看到,刑法133条在条文设计的不合理的、不科学的地方,造成了法律逻辑的混乱和司法认定的模糊。促使我们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客观基础。最后,结合现行法律法规的不足,笔者提出了关于刑法第133条的修改意见,主张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并且将“逃逸致人死亡”的列入其中,形成一个独立的犯罪。同时对“交通肇事逃逸罪”与相关几个犯罪相比较,与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相比较,体现了此罪的独立性,可操作性。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符合刑法理论和主客观的现实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