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在我国社会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适应惩治腐败、从严治吏的需要而规定的一个新罪名,但该罪与贪污贿赂等惩治腐败的同类犯罪相比,法定刑偏低,引起理论界和司法界较多的争议。本文第一部分从法理的角度和现实的情况出发,说明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第二部分通过对该罪关于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客观方面“说明时间”等立法规定欠缺性的分析,指出该罪在适用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第三部分提出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的具体建议。通过以上的分析,以期对该罪的司法适用提供一些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