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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从刑事责任的本源意义上对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和实现的具体方式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力求在辩析和借鉴国外的有关理论和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法人与法人犯罪。第一节主要界定法人的概念,提出法人制度是商品经济和社会化的产物,正是因为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作为参与自由竞争的市场主体的法人为了追求自身的局部利益,违反了相关规定,就形成了法人犯罪。第二节主要是介绍了中外学者对法人犯罪的概念的界定,并由此得出法人自身独立的意志和行为,是法人犯罪构成的重要内容。进而通过与自然人意志和行为的区别、比较,并分析法人意志与行为的形成过程,论证法人具有独立于自然人的特有的意志和行为。 第二章法人刑事责任。第一节主要是在澄清刑事责任概念的基础上,通过对近代刑事责任归责基础理论的分析,提出刑事责任的本质应是伦理性和社会性的统一。第二节主要是对中外法人犯罪刑事责任归责理论的介绍,并从刑事责任的本质角度对其进行评析。 第三章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的实现及其立法。主要是介绍国外追究法人刑事责任的方式——单罚制与两罚制及其立法范例,以及我国刑法对法人犯罪的具体立法规定。 第四章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的完善。主要是在归纳和介绍的基础上对我国法人犯罪刑事责任存在的争论进行探讨,并提出立法完善的建议。主要包括:1、法人犯罪的范围应受限制;2、法人犯罪犯罪构成方面:(1)主体不应当包括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和机关;(2)主观方面应承认存在法人过失犯罪,且应将“为法人谋取利益”作为法人犯罪的主观特征;3、法人犯罪法定量刑应当树立轻刑化的观念;4、通过对自然人成员在法人中地位的探讨,提出自然人成员的处罚应轻于单纯自然人犯罪;5、法人刑罚体系方面,应增设刑种形成针对法人犯罪的独特刑罚体系,同时罚金制度也应当明确其处罚幅度,并在配套制度上予以完善,从而有效的预防法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