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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规范已经成为法理学界重要的研究课题之一,而在繁荣的研究景象背后却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对民间规范含义的界定较为模糊、研究方法的缺乏以及对实践的指导性不足等等。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研究理论的创新。本文认为,人是一种心理学的存在,民间规范同个体的社会心理有着密切的关联。因此,研究民间规范在司法过程中作用的社会心理机制是一种有益的探索。目前学者们多是在比较民间规范和国家法律的基础之上得出民间规范之含义和特征的,其理论思辩性较强。本文认为,任何抛开具体的社会情境或案例场域来分析民间规范含义的做法,都难以真正揭示其本质内涵。因此本文第二章在解析崔英杰案具体情景的基础上,结合布迪厄的场域理论,对民间规范的涵义做出了全新的界定。之前,文章还介绍了当前学界对民间规范含义的界定几种较为典型的观点,并辨析了“民间”同“乡土社会”的含义区别。将民间规范的研究引入到司法实践,发现它对司法活动的影响或作用的样态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在第三章中,文章列举并分析了民间规范在司法过程中的五种作用样态。民间规范首先作为法官的知识构成对法官审判案件具有不可避免的影响,同时民间规范是司法调解的基本依凭、可以为司法判决寻找正式法依据作指引以及为判决的正当性提供支持。除了这三种作用样态,文章还讨论了司法民意和“找关系”对司法的影响,而这两种现象都与民间规范有着难以分割的关系。在第四章里,文章运用社会认知、个体决策、社会交换、服从权威、社会影响和态度等社会心理学的有关理论知识,具体分析了民间规范各种作用样态的社会心理机制。如面对司法调解,当事人可能会受到个体决策、“和为贵”以及权威—服从的社会心理的影响。而司法民意的形成可以根据心理契约和社会影响的理论来分析,并且可能会由于个体归因偏差影响到民意的真实性。个体是否接受司法判决同个体对判决的态度有关。通过判决实现司法之公正是我们不懈的追求。而民间规范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这就要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认真对待民间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