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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在欧美国家多被称为“非限制性行政行为”或“非行政行为”;它是现代行政法领域中一种较为新型且十分重要的行政管理手段。它建立在现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以“社会本位”为价值取向,旨在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行为关系中形成一种服务与合作的新型关系,力求把行政民主、行政法治的观念淋漓尽致地表达出来。为此,它又是一种区别于传统命令性、强制性行政行为的、新型的、具有非强制性特征的行政行为。也正因为此,对行政指导的研究,必将对现代各国的行政法制建设起到促进和指导作用。 然而,在我国,由于过去长期实行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许多人受集权-集中、强制命令的传统观念影响和束缚,在体制转型的过程中还难以重视和正确运用政府的柔性干预方式。因此,从总体上来说,不仅行政实务界长期未能自觉地按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来运用行政指导,而且行政法学界也长期未能重视研究行政指导。这显然非常不利于当前在行政实务中正确实施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利于行政法学科体系的进一步创新。当然,即便退一步,尽管随着市场导向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推进,行政指导的必要性、可行性、功效性及其负面影响在行政实务中日渐显现出来,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指导的研究力度不足,行政实务界也未能在必要的理论支持下积极运用行政指导,至今仍有许多人对行政指导不甚了解,甚至持否定的态度,这显然又不利于在我国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和改进行政指导,不利于行政指导的法治化。 此外,进一步,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RO和大力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大背景下,如何理解和把握行政指导的概念、性质及其功能?如何界定与认识行政指导的适用范围和方式?行政指导是实践中存在哪些突出问题和如何对其加以法律规制?对于这样一些极为重要又至今仍不甚明晰的问题,亟需根据依法治国方略和行政法治原则的要求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以纠正偏误、深化认识、把握规律,有助于推动行政指导理论与实践的发展特别是行政指导法治化的进程。本文共分为三大部分,分别对上述问题加以阐述与分析,在综合我国行政指导理论和实务的基础上,提出粗浅的观点和建议,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