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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历史研究与实践结合的文章。两合公司制度是民国时期公司法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大陆法系的重要制度之一。本文的研究目的主要有:第一,通过对我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四部公司法的制定及其有关内容,介绍两合公司制度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揭示两合公司制度是民国时期公司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第二,通过阐述民国时期两合类公司在全国的发展状况,与其他类型公司的比较,指明两合类公司适用的具体范围及其特点。第三,通过对典型两合类公司的研究,更具体的认识两合类公司的优点与不足。第四,通过两合公司与有限合伙的制度比较,揭示其异同,为我国的法律制度的改革提供参考。目前国内还没有学者对民国时期的两合公司制度作比较全面和系统的研究,多停留在比较个别的对象。本文对民国时期的三部公司法的制定过程以及其中的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部分的规定做了具体的阐述,通过对两合类公司的数据分析以及典型例子的研究,指明了两合类公司的制度特点以及它适用的投资类型。本文对两合公司与有限合伙做了比较,指出二者之间的异同,介绍了我国在实践中有限合伙的发展情况,对我国的立法改革提出了建议。本篇论文的主要研究方法是以文献阅读、资料整理和案例分析为基础,运用比较法和利益衡量的研究方法,通过比较、分析、归纳,得出自己的结论。本文得出的结论有以下几点:(1)两合公司制度是民国时期公司制度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2)两合公司由于其制度本身的特点,适用于规模不大的投资,并且在各种公司类型中所占比例很小;(3)两合公司与有限合伙在本质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二者的细微差别决定了两合公司更为稳定,有限合伙有更大的灵活性;(4)借鉴外国的相关立法经验,并与我国实践相结合是我国立法改革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