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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禁刑的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的广泛适用,判处监禁刑的罪犯中,审前未羁押人数已占相当比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交付执行的期限等作了诸多修改,较好地规范了在押罪犯监禁刑的交付执行工作。但审前未羁押罪犯监禁刑的交付执行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如有些未被羁押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后拒不到庭接受判决宣告,导致已经制作好的判决书无法送达,因而无法生效不能交付执行;有些审判机关与公安机关在收押执行过程中相互推诿,造成执行迟延甚至执行不能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本文对审前未羁押罪犯监禁刑交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分析,并从建立刑事缺席宣告判决制度、完善检察监督等方面提出问题解决方案,以期对相关立法和司法有所帮助。文章具体结构如下:引言部分简要介绍了审前未羁押罪犯监禁刑交付执行的选题背景及论文主体的结构安排。第一章是刑罚交付执行的基本范畴,主要探讨了刑罚交付执行的概念特点、刑罚交付执行的程序主体、刑罚交付执行的制度价值三个问题。第二章是审前未羁押罪犯监禁刑交付执行的运行状况,主要以笔者所在的Y县2013年至2014年判处监禁刑的231名未被羁押罪犯的案例为样本,分析未被羁押被告人监禁刑交付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危害及原因。第三章是规范未被羁押罪犯监禁刑交付执行的完善建议。主要从建立刑事缺席宣告判决制度、非羁押强制措施功能的强化、交付执行法律规定的细化、交付执行监督程序的完善等四个方面进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