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国时期是近代我国少年法庭制度初露萌芽的时期,西学东渐潮流中,“现代儿童观”、“实证犯罪学”、“国家亲权理论”等与少年司法相关的思想和理论的输入为民国时期少年法庭制度的传播奠定了理论基础,随着民国时期政府组织官员参与万国监狱会议的经历发展,万国监狱会议对我国少年法庭制度理论的启发与影响也直接影响了民国时期少年法庭制度的萌芽,另外,19世纪初正值美国少年法院运动开展之际,民国时期法学思想家们借鉴其经验,将“感化教育理念”、“福利模式”等一系列现代儿童观引入中国,填补了我国少年司法理论的空白,也为民国时期少年法庭制度拉开了序幕。民国时期少年法庭制度的整体框架可以分为立法倡议和创办实践两个部分。由民国政府当局最初的《少年法院组织计划大纲》开始,经历了无论内容还是结构都极其完善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组织条例》,最终,统治者认为少年法庭相关立法属于特别立法,程序复杂繁琐,故先拟定《审理少年案件应行注意事项》,供各地法院参考使用,最终《审理少年案件应行注意事项》在全国范围内颁行。但《审理少年案件应行注意事项》颁布后不久并未得到广泛推行和实施,随后抗日战争爆发,受特殊背景影响,少年法的推广和少年法庭立法被迫中止了进程。抗日战争结束后,在社会各界积极呼吁下,少年法庭立法重新启动。在该注意事项颁布施行的前提下,民国时期少年法庭的创办实践,以1936年《审理少年案件应行注意事项》的颁布和1947年底南京少年法庭的设立为界限,可以划分为倡议、过渡和试办三个阶段。根据史料,民国时期少年法庭的具体运作可以分为宗旨、管辖范围、组织模式、法官选任、特殊刑罚处罚五个方面。具体来说,民国时期少年法庭制度的宗旨是感化和教育,教育对犯罪再次预防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早期少年法庭立法及倡议时期,其管辖范围较为宽泛,一般为16周岁以下的少年所犯任何犯罪,但在少年法庭相关措施实施阶段,其管辖范围被扩大;在司法实践中,少年法庭的组织模式主要分为两种,第一,是法院内指定推检模式,第二,是独立少年法庭模式;在法官选任方面,司法官员们普遍认为,相对于普通法庭的法官(推事),少年法庭中专门审理少年犯罪案件的法官(推事)要具备更严格的条件和素质;在少年犯罪的刑罚处罚方面,运用感化教育等教育刑替代徒刑,用缓刑替代立即执行是主要的发展方向。民国时期初步建立了以少年法庭为核心的少年审判机构,少年法庭制度的发展主要围绕理念更新和立法创新两部分展开,不仅科学运用感化教育理念,更重要的是紧跟世界少年法庭发展的大潮流,但是,由于当时特殊国情的原因,其构建热情与实际操作不统一。在对少年法庭的框架背景及内涵的探索过程中,结合目前司法大环境下少年法庭改革需求,当代少年法庭制度构建可以在立法、执法、司法和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