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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曾言: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而社会秩序的稳定离不开政府公共安全服务的提供。马克思也曾经说过,安全是市民社会的最高概念。按照这个概念,整个社会的存在都只是为了保证它的每个成员人身、权利和财产不受侵犯。因此,以社会治安为特点的公共安全服务既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也是当下中国社会的重要话题。目前,中国社会的改革与发展已进入转型时期。这种社会转型涉及整个社会结构的根本性转变,社会经济和政治机制转轨使得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调整、社会观念转变,这种社会转型势必影响我国农村公共安全特别是乡村社会的治安管理及其方式的整体性变迁。从我国现状来看,农村公共安全总体态势良好,农民生产和生活基本秩序得到有效保障,但一些影响农村公共安全的因素依然存在。特别是农业税免除后,农村公共安全服务体系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赵树凯通过对我国10个省(区)20个乡镇的调查,发现目前大部分乡镇治安状况良好。基本特征是农村的恶性案件、刑事案件减少,财产方面的盗窃案件增加。总体来看,农村社会治安压力越来越大,基本形势比前几年严峻。有些深层次的威胁因素不仅没有消解,甚至还在生成和积累。第一,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基础大量存在,难以保证不被一些偶然因素触发。虽然这几年的农村政策转变改善了农民的境遇和心绪,政府威信提高,但是农民对于基层干部的信任并没有增加。第二,社会上的黑恶势力依然呈现增长势头,对于党政机关的渗透更加复杂,治安管理更加困难。第三,一些地方不同类型的宗教力量发展较快,对于社会形势的直接影响也在显现出来。因此,农村公共安全问题在新的时期与城市公共安全一样,同样不可等闲视之。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把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与政府直接进行管理并提供服务二者简单划等号,忽视了服务提供与服务生产、管理者和经办者或经营者之间的区别。从国外实践来看,其公共服务体系之所以能够满足居民多样化需求,提高公共物品与服务供给效率,实现质量与效率的“双赢”,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区分提供与生产的不同。事实上,正如经济改革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一样,政府公共管理与服务的责任与政府直接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不能等同起来。从理论上讲,公共物品中政府角色的界定是一个成本收益的权衡过程,“当安排者与生产者二者合一时,官僚制成本就产生了,即维持和管理层级系统的成本。当安排者和生产者不同时,又产生了交易成本,即聘用和管理独立生产者的成本。两种成本的相对值决定了安排和生产功能分开是否值得。”在实践中,人们发现通过市场化和民营化的方式可以大大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在治理理论框架之下具体分析我国农村公共安全服务问题,无疑可以重新开启一扇“理论之窗”,对于回应人们思想上的认识误区以及指导时下我国农村公共安全服务的改革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个案市(县)及其乡镇公共安全服务体系历时性与共时性考察、纵向与横向比较、理论与实践检验,探寻了建国以来农村公共安全服务体制变迁的内在动因、时代背景、现实状态以及发展趋势,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与路径选择。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1.计划经济时代的农村公共安全服务。这一时期,中国建立了类似于前苏联高度集中全面控制的全能性政府管理模式:中央政府集中掌握配置资源的最高权力,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实行指令性计划,对收分配和社会福利实行政府统一调配,从而使得在管理范围方面,政府权力出现了职能性扩张和角色性扩张的严重趋势,使政府成为色揽公私事务的“全能四型政府”。这一特性必然反映到农村公共安全产品的提供上。2.时代变迁中的农村公共安全服务。这一时期正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在此期间,中国社会公共安全体系是一种以国家体制为主导的工作模式,这种工作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与计划经济时代的政府体制相一致,导致农村社会公共安全服务与市场经济、社会转型之间形成冲突与错位,公共安全服务部门承担了很多本可以交给其它社会服务与市场经济、社会转型之间形成冲突与错位,公共安全服务部门承担了很多本可以交给其它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因此,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农村社会的公共安全体系也必须寻求转型。3.新时期农村公共安全服务体系的改革。党的十五大以后,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农村的两个文明建设呈现出扎扎实实、稳步推进的良好局面,但是,农村公共安全服务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如何在有限财力的基础上杨建农村新的公共安全服务体系就成为摆在农村公共安全服务部门面前的现实课题。4.改善农村公共安全服务的对策与建议。改善农村公共安全服务,既要借鉴别国的先进经济,又要立足我国农村现实进行改革创新,重点应放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重建农村公共安全服务体系;②推进农村社区警务战略;③扩大政府对农村公共安全服务的财政投入;④建立科学的农村社区警务考核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