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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政府致力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小微企业纵深发展,强调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此制度背景下,股权众筹作为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工具,享受的政策红利可期。股权众筹的发展远未到寿终正寝的地步,我国股权众筹中虽然出现了一些问题,但是总体势头向好。本文将以此为契机,分析我国股权众筹的阶段性困局所在,在整顿清理互联网众筹中存在的乱象的同时,探索适合中国市场的股权众筹发展和完善路径。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主要介绍股权众筹的概念、股权众筹的类型、股权众筹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股权众筹法律风险防范必要性的解释。在股权众筹类型上,本文主要介绍了股东式众筹、合伙式众筹、线上加线下两段式众筹,其中对合伙式中众筹运用SVP范式进行了分析;对于股权众筹存在的法律风险,本文主要介绍了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等风险类型;在后文中,又针对法律风险的类型进行了细化,结合具体法律关系主体进行了具象性分析,为风险防范提供实务依据。在股权众筹风险防范必要性方面,本文主要阐明了以下几点,如投资人保护、维护金融安全等。在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股权众筹风险类型,分别从融资人角度、投资人角度、平台角度进行了具体和详细的分析,主要风险类型包括如融资人涉嫌擅自发行证券罪、非法经营犯罪等刑事犯罪风险和融资失败风险等。对投资人来说则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风险:欺诈风险、回报周期长,股权流动性差、信息泄露风险、投资失败风险、退出风险等。平台的法律风险主要如下:对于股权众筹平台的定位不明确、权利义务划分不清、并且股权众筹平台自身也存在信用风险等。在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股权众筹风险防范的域外分析和借鉴,分析了美国、英国和欧盟的股权众筹法律体系和制度构建,对美国的分析主要立足于《JOBS》法案,综合分析了美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如初创企业信息披露义务豁免制度、融资限额规定、基本信息披露义务、明确众筹融资平台角色与职能、合格投资人的确认、建立第三方资金存管制度等。对于英国,通过对《关于众筹平台和其他相似活动的规范行为征求意见报告》、《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等法律文本的解读,重点对投资人适当性层面和众筹平台授权层面进行了分析。对于欧盟,主要分析了欧盟先进的投资人保护制度。最后,总结了域外国家的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和具体措施上的分析。在第四部分,论述了我国股权众筹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完善措施,主要包括立法完善,如证券法和公司法等对于小额融资主体的豁免制度,加强监管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建立投资人冷静期和股权转让锁定期,加强信息披露和征信体系完善,缕清合格投资人及投资人权利,借鉴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匹配原则,对投资人进行考察,将投资人风险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