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微商行政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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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从2012年起步,到如今已经初具规模。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更多:虚假广告的宣传、商品质量问题严重、消费者投诉无门、市场监管空白等等。至此我们不禁反问什么是微商?微商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行政监管部门会置之不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何如保护?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一系列问题。微商的定义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区分,狭义的微商仅指基于微信平台提供商品交易活动,广义上微商泛指企业或者个人依托各种社交平台,利用各种推广手段,提供商品和服务等各种商业活动。微商的法律性质曾遭到质疑,一方面,微商的运营模式会衍生出一些问题,比如组织传销活动;另一方面就是消费者协会的不认可,认为微商不具有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只是"偶发性的交易行为"。原因有以下四点:一是微商经营者与社交平台的普通用户很难区分,发布广告也具有随意性,且广告受众群体有限,范围小。二是认为微商一般是私人交易行为,与大型电子商务购物平台对比,交易流程等不够规范。三是法律适用不足,到目前为止,我国仍然没有一部专门应对电子商务的人大立法,只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其性质属于部门规章。但是仅有的一部部门规章对微商的规定不足,这就导致微商交易问题在法律规范中难以适用。四是行政监管部门的不作为,抓大放小。对于微商的行政监管来说,具有现实存在的难度,但是对微商服务平台的主体责任没有明确,就更加不能履行对微商的正常监管职责。我国微商日益突显的问题众多。首先是我国立法方面的不足;其次是商品监管主体存在执法困难;再次是微商的税收征收制度不完善;最后是微商广告发布的乱象以及监管问题。监管不在于把市场牢牢的控制住,成为市场的咽喉,而是成为推动市场完善的助力者。监管作为市场运行的润滑剂,其作用就是保持市场运行的更加通畅和高效。微商的监管也是如此,要多管齐下,方能推动微商的长足发展。首先要推动我国的电子商务的立法完善,这是规范新市场交易的前提条件,无规矩不成方圆;其次是规范微商社交平台的主体职责,完善信息登记制度和管理模式;最后针对性解决微商广告发布,建立规范的广告发布流程。完善我国电子税务系统,实现电子发票登记和电子电报功能。加强管控机制,防止微商代理下的新型传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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