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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损义务,起源于英美普通法,是一项限制合同中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目前已在许多国家(地区)的判例及立法广泛应用。在我国立法中,此规则规定在《合同法》的第一百一十九条。尽管已有成文法规定,但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均尚未形成对减损义务统一、明确的认识。本文讨论了减损义务的性质承担者和正当性,分析了减损义务产生的时间、典型的四种减损措施和减损措施合理性的认定标准,以期为减损义务的发展提供思路。本文共五章。第一章借助案例提出了本文研究的问题,其中包括减损义务的由来以及当前减损义务适用可能出现的困境。第二章主要介绍了减损义务的界定与产生。第一小节主要讨论了三个小问题,一是减损义务的性质,二是其承担者,三是减损义务与与有过失制度的关系;第二小节讨论了它的正当性,作为对损害赔偿规则的一项限制性规则,减损义务将不履行时的不利益归于受害方,那么其应当有存在的合理性。减损义务的正当性理论与减损措施的合理性认定有一定联系。第三小节讨论了减损义务的起始时间,分为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两种情况。第三章主要研究了四种典型的减损措施,分别是停止履行、继续履行、接受违约方的新要约和继续履行,介绍各种典型措施的内涵并分析了相关案例。第四章主要介绍了减损措施的合理性认定。第一小节介绍了三种典型的判断标准,分别是合理人标准、善意标准和经济合理标准。第二小节探讨了影响合理性的其他因素,分为抽象因素和具体因素。第三小节对本章内容作了阶段性结论。第五章对本文前四章内容研究结果中的重点内容进行概括总结,回答了第一章中提出的问题,并讨论了我国的减损义务、减损措施应当如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