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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大规模的资源利用与消耗导致人类生存环境日益恶化,环境侵权问题愈加严重,环境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成为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肩负着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重使命,在环境侵权的问题研究上应当更加重视。环境侵权不同于一般侵权,其异质性导致它的侵害范围在空间上较为广泛,在时间上也较为长久,甚至会对全人类乃至子孙后代造成严重威胁。根据“绿色原则”的提出,民法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愈加明显,对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建立健全环境侵权民事救济法律制度对于减少环境侵权行为、保障受害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分析现行法律制度以及文献资料的方法,对环境侵权的特征、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相关概念进行阐述,同时说明了民法绿色化以及社会化的理论基础,并从法经济学角度对环境侵权的原因进行分析,避免论证视角的单一化。文章论述了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承担方式,并从中发现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在环境纠纷案件中,共同环境侵权问题较一般环境侵权更为复杂,在共同环境侵权主体的责任认定方面,文章对共同环境侵权的类型做出划分,并对不同类型中的侵权人依据其主观状态及原因力大小做出责任承担的细化规定。因果关系的认定作为民事责任构成的要件之一,在实际操作中较为困难,因此文章提出采用因果关系推定方式,并对其优势以及适用阶段进行论述。在预防性救济措施方面考虑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平衡,建议增加灵活性的部分排除危害、代替性排除危害等方式。惩罚性赔偿在环境侵权领域的适用已经被理论界广泛接受,文章对其适用条件以及赔偿金额设置进行细化规定。鉴于环境侵权受害人的劣势地位,对弱势受害群体运用特殊保护手段也有其正当性。在社会化救济方面,对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中的承保机构、承保范围、投保模式、投保费用以及公共补偿基金制度构建中的资金来源等方面进行细化规定。以上措施能够充分有效弥补受害人受到的损失,对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具有积极意义。只有在制度层面以及司法实践层面构建更加完善可行的环境侵权民事救济法律体系,才能切实保障环境侵权受害人被侵害利益的弥补,才能起到对环境侵权行为人的震慑作用,减少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才能构建更加和谐的社会生存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