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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伦理是伴随着20世纪60年代的环境保护运动而日益彰显的一种伦理思潮。它对工业化过程中导致的全球性生态危机进行了全面的反思,进而要求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确立新的价值理念;它突破了以人为中心的狭隘的功利观念,进而要求在思想和行为上表现出对人与自然共同利益的关心。传统的伦理强调人对社会的一种依赖关系,而环境伦理进一步揭示了人对自然的依赖关系。这种依赖关系如何从法学的视角加以体会,或者说如何被吸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环境伦理的效用和未来走向。环境伦理的历史轨迹表明,每一次环境运动都是对旧价值观的扬弃,作为其成果的表现,是人类道德共同体的范围不断得到扩展,这种伦理变革为立法提供了伦理基础,并最终会反映到法律制度中(法律反映价值观念),引发法律生态化的趋势,生态化的社会需要生态化的法律。由此,从法学的视角对环境伦理加以观照就显得十分必要。 本文选择了以“权利”作为环境伦理的法律观照的切入点,是因为“权利是最强硬的道德货币”,一个主体,只要获得了某种权利,那么就意味着他在法律上获得了一道坚固的屏障,可免遭他人的随意伤害,他的权利便构成了对他人的行为的一道不可逾越的边界。 本文要着力论证的正是自然的权利,它意味着承认自然的价值、尊重自然、主张人与自然和谐等基本观念的法律化,这些观念已经开始逐渐影响到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变革。 第一章首先通过列举环境问题的现状,引出自然权利在传统法学中的不应有的缺席。这是本文的逻辑起点,即提出问题,并追溯了问题的由来。认为以牺牲非人类环境要素企图彻底救济人的权利是釜底抽薪的行为,而通过对人的单向保护以此获得对非人类环境要素的救济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在本章中,对为什么以“权利”作为对环境伦理的法律观照的切入点加以了说明,指出自然的权利实为整个环境伦理的焦点和中枢。 第二章从自然法、自然科学、哲学、宗教、经济学等层面论证了制度文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