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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底至1984年初,在湖北江陵张家山247号汉墓中出土了一批竹简。竹简的内容主要为典籍,包括《奏谳书》、《二年律令》、《历谱》、《算数书》、《盖庐》、《引书》、《脉书》和遣策共八种,内容涉及汉代律法、历法、数学、医药、科技等方面。张家山汉简中有名为《奏谳书》简文,其中记载了从春秋到汉高祖时期的二十二个案例,其中十六个案例为汉高祖时期案件的全部审理过程的记录,对于西汉初年尤其是高祖时期的刑事案件审理程序、裁决过程、量刑和定罪,以及案件审理文书的书写格式等均有详细记载,是研究西汉初年高祖时期司法审判及诉讼制度的重要文献。另外,《奏谳书》中关于秦汉时期部分郡县的名称记载、逃跑奴隶的抓捕、因军功所授爵位的记载等也是研究秦汉时期地理、国家区划、奴隶制度、秦汉时期的军爵制的重要文献资料。本文以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的内容为出发点,通过对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的五个秦汉时期案例进行分析,来了解汉初高祖时期的律法和相关制度。案例一内容是秦王政时期的一则刑事案件审理记录,从中可以看出秦代司法审判的循实情断案,客观归罪原则;后四则案例内容均为高祖时期的案件审理记录,其中这几则案例内容与秦代案件审理记录既有相同之处,同时也有明显的不同之处。将秦代案例与高祖时期案例进行比较,高祖前期案件的审理记录与秦代案件审理记录大致相仿,但高祖七年以后的案例中出现用“敢谳之”为上报所使用的固定用语,发生变化的原因是高祖七年“疑狱奏谳”诏令的施行。高祖七年以后,由全国各地上报了大量的奏谳案件,经过廷尉或是皇帝裁决,这些案例便被编制为案例集,这便是《奏谳书》中案件审理记录的来源。从《奏谳书》中的五个典型案例及其他同时期案件记录中,首先可见汉初的案件诉讼程序。第一,告劾,即案件的开始;第二,讯,即案件审理过程中讯问被告之人或是相关证人;第三,鞫,即审理讯问结束之后案件负责人对案件事实经过的总结归纳;第四,论,即案件审理后的对案件中负有责任者的定罪量刑;第五,报,对于需要进行上报才可进行裁决案件的汇报程序。其次,对于汉高祖时期的案件审理机构,从县(乡)到郡,到廷尉府,均以国家的行政区划为依据,依据的是事发地行政机构审理原则,可以看出秦汉时期诉讼制度中的属地管辖原则。再次,通过《奏谳书》中的记载,可以了解到汉高祖时期奏谳制度的施行及时解决了汉初司法审判案件大量积压的社会问题,也可知奏谳制度的实行是两汉后期“决事比”形成的重要原因,两汉的“决事比”即判例的参考,对成文法适用过程中的不足起到了补充作用。西汉初期的司法制度多为继承了秦国的制度,秦以法家思想治国,制度建设完善,且治理国家成效显著,其中国家的刑狱机构更为发达,然而秦法却以一法令只处置一事为特点,虽然法令多而纷杂,但在涵盖社会生活的各方面事务上却有不足,这在后来的法令实行中也有明显体现,所以汉高祖时期对秦法除了继承,还有明显的改良和完善,如本文所说的制度创新。秦汉时期是中华法系形成的重要时期,高祖所实施的疑狱奏谳制度,是汉时律法制度在秦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也是我国秦汉时期律法制度的一大创新,是我国较早时期的古代判例制度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