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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立法最早起源于英国,而后在其他国家发展起来。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授权立法制度或者说委任立法制度比较起来,我国授权立法的发展还处于起步的不成熟阶段。我们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授权立法制度,当前我国授权立法有许多理论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的澄清。但是授权立法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首先,它弥补了我国立法数量不足的缺陷,使社会关系能够及时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其次,它细化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再次,它有利于对现实立法进行及时的修改和补充。最后,它可以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立法的“试验田”,为权力机关立法积累经验,使立法更具有科学性和针对性。基于以上考虑,我们对于授权立法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而且是要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 本文是关于授权立法制度构建的几点建议。文章首先从授权立法发展的历史入手探究授权立法产生的社会基础以及授权立法存在的几点原因,以此为基础为授权立法的概念的提出作铺垫。笔者先将几种委任立法概念先逐一列举,然后通过对授权立法与宪法之间的联系的阐述入手,立足于宪法归纳出笔者本人认同的授权立法的概念,即:授权立法是指享有宪法规定立法权的立法主体,通过授权法的形式,将其部分立法权限授予其他机关或组织来行使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明确了授权立法的概念之后,将我国历史上出现过的授权立法的实践和《立法法》中关于授权立法的一些规定进行归纳和总结,进一步提出完善我国授权立法制度的几点拙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