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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不断探索,我国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了《合伙企业法》的修订草案,正式确立了系统的有限合伙法律制度,从而在根本上动摇了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传统合伙立法模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比较完善的合伙人法律责任体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糅合”了公司和普通合伙两种制度优点的有限合伙制度,必将在满足市场主体多样化投融资需求,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制度,有限合伙制度的框架基本建立,但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并未对有限合伙人的权利范围、权利行使和救济、有限合伙人的义务和违反义务的责任承担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立法显得原则且缺乏系统性。本文在比较美国和其他国家立法的成功经验基础上,深入思考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问题,从而探求完善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救济机制和责任承担机制的途径。全文共分为三个章节,约二万八千余字。第一部分为有限合伙与有限合伙人的概述。在阐明了有限合伙制度、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概念基础上,分析了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从理论上分析了研究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之必要。第二部分为本文重点,探讨了有限合伙人的权利的内容。在分析了我国立法关于有限合伙人的权利的基础上,本文主要探析了有限合伙人享有的五项权利:盈余分配请求权、合伙份额转让权、特殊情况下的合伙事务执行权、知情权、监督权,对其权利范围、权利的行使方式等进行了探讨。本文主要提出了有限合伙人在特殊情况下也应享有一些合伙事务的执行权这一观点,并对此进行了论证。对有限合伙人权利保护的救济途径进行了探讨,重点阐述有限合伙人的派生诉讼制度。第三部分论述了有限合伙人的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限合伙人负有出资义务和“合伙事务执行禁止”义务。本文对于有限合伙人是否可以以劳务出资进行了论证,并提出若干完善我国有限合伙人出资制度的建议。同时本文对有限合伙人的表见代理进行了探讨,分析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以及有限合伙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时的责任承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