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据相关部门统计,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进城务工人员总数达到2.7亿左右,由于近年来各地不断涌现出因“恶意欠薪”而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如何保护这样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争议的焦点是是否将其纳入刑法予以规制,直至《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在第四十一条将其规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自此恶意欠薪入刑尘埃落定。两年后由于在司法实践出现了较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本罪的司法解释,并希望通过该解释的内容对本罪立法进行完善,同时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关于本罪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与本罪同时入刑的“危险驾驶罪”经常出现在大众视野中,但对本罪适用却几乎没有听闻,现实生活中各种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引起群体性事件却屡见不鲜。针对此种现象,笔者通过对现行法律制度的解读,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希望对本罪在司法实践中有所裨益。本文首先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制度概况介绍开始,分析了恶意欠薪行为入刑背景以及立法规定,并列举了国外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通过规制措施和罪状表述比较,借鉴先进经验来完善我国法律制度;接着阐述设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原因:劳动报酬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是人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再者是细致梳理我国法律制度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存在的问题,如劳动报酬的内涵和外延不明确,“数额较大”的标准,“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界定,“政府有关部门”的外延,法定从宽量刑的情节过多导致行为人逃避刑罚。最后提出了完善建议,其内容包括:扩大劳动报酬的外延,加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比较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完善“数额较大”的标准;区别用工主体的性质,分别拟设定了“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标准;分析列举了哪些是属于可以责令支付的“政府有关部门”,建议将劳资纠纷当事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决纳入责令支付程序的一种;完善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同时引入资格刑,即限定科罚后行为人从事相关行业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