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检警关系是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讲,刑事审前程序中具体的程序和制度设计都是围绕这个问题展开的。我国的宪法及刑事诉讼法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建构了检警关系的基本格局,这种关系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带来了侦查质量不高,人权保障脆弱,法律监督虚置等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本解决,必须从检警关系的调整入手。文章以改革为主线,一共有六部分。第一部分,分析我国检警关系的现状、特点以及在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存在的弊端,指出检警关系改革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检警关系状况,以从中得出对我国检警关系改革的启示。第三部分从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构造三方面阐释了检警关系改革的法理基础。第四、第五部分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分别分析了在检警关系改革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障碍以及有利的法制推动力。最后,介绍和评析我国理论界关于检警关系改革的不同主张,从确立检察机关的中立地位和客观公正的立场的核心思想出发,提出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的程序控制,提高侦查程序的法治化水平的主张,以期能够对我国检警关系的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