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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指的是在契约成立后、正式履行之前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致使契约成立的基础被削弱甚至丧失,如若继续履行则显失公平,受影响的当事人可向法院请求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最早可见于注释法学派所著《法学注解》中的“情势不变”条款。而在20世纪,由于国际形势的剧烈变化以及各国民商事合同纠纷的增多,使该原则逐渐得到各国重视,并为各国立法所肯定。情势变更原则于英美法系中主要体现在“契约受挫”制度,该制度调整的情形为:契约订立后,情势发生变动使得契约履行不能,或者不现实,或者失去履行的原本目的。而在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德国,其法律则有“交易基础”制度与之相呼应,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如果一项法律行为的基础存在瑕疵,那么在履行过程中受到不利法律影响的当事人则有权请求解除、变更契约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我国学界对情势变更原则的研究起步较迟,也经历了较为曲折的发展,最终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合同法解释(二)》中得以确立。应该说,诸如此类的制度都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具体实务中的不同表现,也从侧面反映出该原则对合同法的重大意义。我国内地的商品房预售制度源自香港,经历了上个世纪末房地产行业的迅速发展,如今商品房预售已经成为购房者习以为常的购买方式。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因政策变动、金融变更等使得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如若不能人为对合同加以适当变动或者解除,则会对一方甚至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极大地损害。故情势变更原则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如何妥当的适用,对处理该类型合同纠纷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情势变更原则以及商品房预售的分析,提出适用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文章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情势变更的概念和其在国内外的诞生、起源、发展、取舍等历史,以及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应当符合的条件,系统的阐述了情势变更原则的基础理论。第二部分主要论述该原则在商品房预售中的适用问题,介绍了商品房预售制度的一系列概念及性质,情势变更原则在适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与哪些相关制度的区别,以及在适用的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要点。第三部分对该原则适用之后产生的法律效力和后果进行分析,对我国现行立法提出问题,为将来情势变更原则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以及其他类似领域的适用提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