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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音乐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音乐录音制品在法律方面产生了许多新问题,音乐取样的版权问题就是其中之一。根据维基百科对于音乐取样的定义,音乐取样即从录音制品当中抽取片段或音轨在不同的歌曲当中进行使用。音乐取样的版权问题是十分复杂的,早在四十年代到六十年代,实验音乐家1就已经对音乐使用音乐取样的行为进行创作,实验音乐家往往未对他人进行通知或未经他人同意便对他人的录音制品进行音乐取样使用。但是这种情况到八十年代时发生了改变,音乐家在使用他人录音制品进行音乐取样时,往往需要事先经过他人的同意才能进行使用,但纵使大家对使用他人录音制品需事先征得他人同意有了大致的概念,但并非所有人都拥有相同的法律意识,所以未经他人同意对他人录音制品进行音乐取样的事件仍然层出不穷。音乐取样案件在国外已经产生了许多的判例,对于音乐取样行为是否侵权,不同法院对此持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音乐不同于美术以及文学,音乐不具有可视性的直观感受,音乐的欣赏往往需要根据听众个人的艺术素养进行感知,根据听众个人艺术素养的不同,所聆听到音乐的感受也不同。音乐取样属于常见的音乐创作模式之一,该种音乐创作方式在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的使用。虽然我国目前没有很多依据音乐取样侵权而产生的案件,但是如何在版权人的利益以及鼓励音乐人进行创作当中取得利益平衡,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如何在判断音乐取样是否侵权当中划出一个相对明晰的界限,是本论文的写作目的。本文主要分成四个部分。第一章会对音乐取样的行为进行定义。将音乐取样根据取样的模式和结果进行分类,并且引入美国以及德国的相关案例进行介绍。从宏观的角度对音乐取样可能涉及侵权的客体如音乐作品以及录音制品进行分别的讨论,并且针对客体的不同,对音乐取样中可能涉及的专有权利进行讨论。第二章将阐述美国对于音乐取样版权问题的司法实践情况,逐一介绍美国相关重点判例,并且通过三小节分别从实质性相似规则、合理使用规则、微量使用规则对音乐取样行为进行分析,并对微量使用规则与其他抗辩的关系进行解释。第三章将会在第一章以及第二章讨论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立法提出建议,并且根据录音制品音乐取样行为的不同,增设关于音乐取样的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且从经济层面进行论证,关于音乐取样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在音乐取样中,音乐创作人可以使用保护精神权利的诉讼请求,来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自己的作品,权利人可以通过对法域的选择,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从而防止可能衍生的跨境版权纠纷。音乐家如何在取样他人音乐进行创作的同时,也可以维护到版权人的合法利益。不断进步的科技改变了人类的生活,版权法也应不断的完善,以顺应时代社会的需求。并在音乐取样案件中,扩张合理使用规则的适用。最后得出结论,对于音乐取样案件,我们首先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音乐取样行为人进行讨论,并且依据不同的音乐取样类型,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权利人版权。笔者建议在我国版权法中新设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为创作人的音乐取样行为根据类型,制定相对应的音乐取样使用费率,在音乐创作以及维护版权人的利益当中获得平衡,使得音乐产业呈现欣欣向荣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