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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对我国新兴的地方立法协调制度进行的一个综合性探讨。第一部分,围绕现有的学术研究和具体的地方立法协调实践,对地方立法以及地方立法协调做出一个初步的定义。第二部分,是对地方立法协调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指出它对提高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构建法治政府、促进执法规范化和管理科学化、整合区域优势、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快速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第三部分主要分为三个板块,第一个板块主要是考察外国的地方立法协调经验,特别是欧盟的立法协调制度,因为欧盟的区域一体化程度更高、地方立法协调机制更为成熟且资料也更为丰富;第二个板块,是对我国现有的地方立法协调机制的介绍,主要围绕已经开始制度化努力的东北模式和江西模式进行论述。第三个板块,从法治的宏观角度对既有模式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和不足做出评议。这些问题和不足包括:正式立法协调机构的缺失、协调的对象不够宽、可能的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权力不足、与国家法的潜在冲突等。第四部分,鉴于现存的问题,提出完善这一制度的各项初步建议。这些建议分为两个板块,第一个板块是从中央层面考察,指出地方立法协调的完善需要中央制定区域经济基本法、确立正式审查制度、设立全国性的区域经济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协调区域发展工作;第二个板块从地方层面进行分析,认为地方公权力机关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首先,应该有个科学的步骤安排,即以完成本省内的立法协调为前提,再谋求省际层面的合作。其次要签署平等互利的合作协议并设立正式协调机构。再次,要建立立法信息交流制度和交叉备案制度。最后,应当确立立法协调机制的跟踪评估制度和制定区域利益补偿和共享机制。第五部分,指出,地方立法协调制度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手段,是建立现代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因此,它的存在和发展不是孤立的。要实现地方立法协调机制的完全制度化,充分发挥其作用,还必须在整个宏观的法治层面上认识和把握它。这就需要诸如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等其他法治建设的同步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