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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劳动力不断向城镇非农产业转移,甚至在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农民的非农收入已成为其主要收入来源。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非农收入的增加使农地细碎化经营机会成本增大,一些农民宁可抛荒自己的土地,也不愿从事农业生产,从而造成这些地区土地抛荒现象严重,土地资源不能得到有效利用。而实践证明,加快农地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合理利用农地,保障粮食安全,提高农业生产率和增加农民收益的必然趋势。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则在此背景下,以其有别于其他农地流转方式的诸多优势,成为了一些地方政府和商业信托机构争先试验的一种创新农地流转方式。然而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作为新生事物,在理论上和实践模式构建上都存在着很多不清楚、不完善甚至涉嫌违法之处,故为更好地促进其实施,本文拟从监管角度对其进行研究。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我国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中存在的诸多风险,并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监管法律的不完备性和监管效率价值追求来阐述其理论基础。第二部分论述了现行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监管现状,主要涉及土地管理和信托金融监管两个领域。另一方面总结了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监管存在的缺陷,主要有:监管立法层次较低;信托主体市场准入资格认定标准不统一;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受益人监督机制缺乏;行业自律监督尚未建立。第三部分介绍了美国的土地保护信托监管制度和日本的租赁型农地信托监管制度。前者实行以行业自律和受益人监督为主的自由式监管模式,后者则采用坚持农地自行管理事务理念下采取的政府严格监管模式。在此基础上,本文得出了四点启示。第四部分则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国外成功的做法,提出了我国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监管制度的构建,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保护农户合法权益的监管目标、构建信托登记制度、完善受托人和农业经营者的资格审查制度、完善风险防范制度、扩大信托监察人制度的适用范围,加强土地流转服务机构的监督职能,发挥多方监管力量,构建一个多方联合的共同监管机制,以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