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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网络暴力频发且愈演愈烈。一方面,网络暴力对当事人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另一方面,网络暴力也对我国网络空间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成为网络道德文明建设的一大阻碍。所以,有必要从伦理学角度出发,对网络暴力进行研究并对其进行伦理规制。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对网络暴力的讨论:首先,本文从“德阳女医生自杀”、“杭高林欢高调言论”、“周琦发球失误”三起近期发生的较典型的网络暴力事件回顾出发,立足于网络暴力事件,从“暴力”进入到对“网络暴力”内涵的界定。在这一过程中,明确了网络暴力是借助于互联网,对通过网络传播的事件(包括现实社会中发生的事件),以语言文字、人肉搜索、视频图画等形式,以谩骂、曝光隐私、恶搞为手段,对网络事件当事人的身心、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并带有极端性、侵犯性、意志压制性的网络攻击行为。在网络暴力定义的基础上,对网络暴力发生时的爆发性和快速性,造成后果的实质性和破坏性,其中行为主体的不确定性和避责性还有网络暴力的多变性等特征进行了研究。同时,又对语言文字、人肉搜索、视频图画三种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作出了具体说明。其次,针对上述三起较典型的网络暴力事件,挖掘出网络暴力中的非正义、人性恶的体现、道德漠视等伦理问题。其中,网络暴力中的非正义问题,主要体现在网络道德审判和侵犯当事人隐私两方面;网络暴力中的人性恶,主要体现在参与者平庸的恶和自私自利中;网络暴力中的道德漠视,主要体现在参与者对责任的漠视和对羞耻的不敏感中。再次,基于对网络暴力中存在的伦理问题的分析,本文以情感与理性的关系、自由与责任的关系、义与利的关系和网络中羞耻感的缺失为立足点,探讨了造成网络暴力的伦理成因。第一,同情为网络暴力的发生提供了可能,但是当同情和义愤在失去理性限制的情况下很容易造成网络暴力;第二,当网络言论自由突破了密尔所说的“公平的讨论”和“伤害原则”并不承担责任时很容易造成网络暴力;第三,错误的义利观也影响着人们在网络空间中的行为,不论是重义轻利的义利观还是重利轻义的义利观都很容易诱发网络暴力;第四,羞耻感在网络空间中很难发挥作用,体现在网络中外在他者和内在他者的缺失,在这种情况下无法激起人们心中的羞耻感,继而容易引发网络暴力。最后,本文着眼于对网络暴力的伦理规制,在发掘伦理规制措施的基础上,提出提高主体自律能力和媒介素养、完善网络责任伦理、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和加强网络羞耻感教育四条规制措施。在此基础上又充分认识到网络暴力问题的解决,需要依靠全社会的一起努力,从而提出了在技术方面要完善互联网技术架构,在法律方面要加强网络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在媒体方面要发挥媒体的舆论引导功能等三方面的规制措施。唯有通过对网络暴力进行多方位的规制,才能使网络暴力得到有效地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