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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8年起,为了规避《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地方政府举债的规定,解决城市建设所需的资金问题,地方政府相继成立了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所谓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实际上广泛包括地方政府组建的不同类型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城建开发公司、城建资产经营公司等不同类型的公司,这些公司通过划拨土地等资产组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大致可以达到融资标准的公司,必要时再辅之以财政补贴等作为还款承诺,重点将融入的资金投入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项目之中。本文在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和实地调研基础上,全面分析了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萌芽与起步及后续的发展历程,展望了地方投融资平台的发展前景和路径。作为企业法人而言,平台公司自组建起即存在法律瑕疵,争议较大。另外,还存在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偏少、出资不实不规范、大量非经营性资产充做注册资本,部分平台公司从不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难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问题。平台公司在运营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从担保来看,存在地方政府提供信用担保、部分权利抵押担保未获法律认可等问题。从公司治理来看,存在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等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避免因平台公司不规范运作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和财政风险,加强平台公司的研究刻不容缓。笔者从工作实际,提出规范平台公司的法治化路径,从长远来看,只有从体制机制上入手,进行财税体制改革,使国家和地方财税制度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发展相互协调发展,从而财税法律和政策能为平台公司的规范化发展提供制度支持。同时国家应允许省级地方政府适度负债,地方政府的负债可以将社会中的闲散资金重新聚集起来,为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基础建设提供资金来源,而平台公司则可以成为地方债券用于基础建设的中转器,不过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应该是有计划的,数量和规模不能太大,否则会给经济发展带来风险和引起金融动荡。就目前而言,则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分类管理、规范与充实注册资本、规范担保行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入手,对平台公司进行规范化和法治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