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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庭前审查,是指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后,法院正式开庭审判之前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以决定是否启动正式的开庭审判程序。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程序。其主要功能是保障公诉的合法合理,预防不必要和无根据的审判,从而维护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并节约诉讼资源。实现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和谐统一由于历史文化、民族意识等因素的影响,各国在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的发展道路上,在适用范围、审查方式、权限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差异甚至冲突。然而,随着世界范围内诉讼文明的发展和交流,在对于程序自身的理解、定位和价值追求上,也逐渐呈现出一些共性和趋同,如立法上尊重其独立性,运行中辅以证据开示制度等,这些对于完善我国的公诉庭前审查程序,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我国的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起步较晚,其中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发展道路。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我国的刑事诉讼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为了克服原先“庭审走过场”等审判方式上的缺陷,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经历了一次重大的改革,但由于其修改上的一些不足,使得我国的公诉庭前审查程序与世界各国的类似程序相比,丧失了作为一个独立程序所应当发挥的功能和意义。而这些功能机制的缺失,导致了我国的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长期不被司法机关和被告人等主体所重视,实践中也未能真正的排除预断、节约司法资源、保障人权,而无法对于刑事诉讼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近年来随着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审前程序的重要性越来越引起学术界和司法实践的重视,在这样的环境下,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作为其中重要的一环,其分流案件、抑制公诉权滥用、保障被告人益等作用逐渐引起广泛的关注,程序本身面临着新一轮的重新认识和建设,对此,本文通过考察比较国外的相关改革背景和经验,结合我国的法治进程和现实状况,总结出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的普遍性原则和功能,用于指导我国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通过分析我国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现有的弊端和原因,并围绕着该程序所涉及的司法审查,证据展示等理念和制度进行思考,本文主张在我国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的改革中,既要坚持其本身所固有的价值理念,又要有针对性的运用于我国的公诉庭前审查程序。一方面,在法律传承上,对于79年刑诉法中相关规定,不能一味予以全面的否定,要肯定其在于抑制公诉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积极意义。另一方面,在现实发展中,在改革道路的选择上,也不需要一味的模仿英美的方式或者日本的“起诉状一本主义”等,而是应当结合我国当下刑事诉讼建设中相关制度和资源的发展。在改革的方式和步骤上,要充分考虑到我国刑事诉讼在立法层面和实务层面不断发展的现状,保持改革与实践的一致性和协调性。从而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