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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乌苏里船歌案”后,2010年“安顺地戏案”再次使少数民族(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成为学界及司法界热议的话题。也许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开始,民间文学艺术就没有离开过知识产权的视野,但解决方案一直悬而未决。 一方面是文化全球化背景下,现代文化商人对少数民族文学艺术肆无忌惮的利用,另一方面是少数民族群体却无法享受到自己文化财产所带来的精神及经济利益。在知识经济时代,一切知识产品都是有产权的,同时,“民族的就是世界的”,如何协调少数民族群体的利益与全社会文化发展就成为保护少数民族文学艺术知识产权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少数民族文学艺术的保护现状,特别是针对贵州这样的多民族欠发达地区在现代发展文化旅游产业背景下存在的问题,从法理上分析了少数民族文学艺术权利的人权属性、产权属性;分析了少数民族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契合,提出了对少数民族文学艺术进行特别版权保护的可行性及相应的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