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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按照“法律性质定位——法律风险分析——法律规则研讨——法律适用建议”的总体思路,来进行整体布局。由于这个题目本身和题目要解决的问题,有着很明显的实践性。所以,本文的论述会以实际操作中的问题为重。也就是说本文会以问题的实然性为重点,而理论上的应然性则不是本文讨论和研究的重点。首先,本文从金融理财产品合同的法律性质的分析进入,阐明在融理财产品合同领域金融机构与购买者间的法律性质的认识现状,以及合理确定这种法律关系的性质,对于风险和风险的分担的重要性,以及这种法律关系被确定为信托化法律关系的趋势。接着,本文会基于前述的金融理财产品合同的法律性质定位,去归纳在金融理财产品的实际业务中出现的法律(非合规)风险。主要可以归纳为产品设计环节的非合规风险、产品展业环节的非合规风险和产品运作环节的非合规风险。并且,再进一步展开每一种法律风险的具体形式。比如像产品设计阶段的非合规风险,就有合同相对性的引发的风险、文件不完备的引起的风险等具体的表现形式。再次,在对金融理财产品合同法律风险的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英美和日本等国,金融理财产品合同法律风险的规制手段和规制设计的比较。提出本文对金融理财产品合同法律风险规制中,具体法律规则设计的观点。也即对金融理财产品合同风险规制中,比较常用或者被提及的“信息最大化公示规则”、“客户购买资格的限制规则”、“有条件的解除权规则”等的评述。以及这些规则,在中国实际金融理财产品业务中作用的探讨。此部分和上一部分的风险分析,构成了本篇论文的中心。最后,本文也会在中国现行法的观念和制度下,提出在实际的司法实务中,适用以上规则进行救济的可能性途径。并且,提出简要的立法论背景的个别化建议。纵观本文,本文的主要创新点是两个方面:第一,是比较细致的从法学角度梳理了金融理财产品及其服务的风险,尤其是商业风险和非商业风险的区分,厘定了法律规制在此领域的边界。第二,抽象但是不失具体的提炼了最基础的,即是避免法律风险,也是因为法律风险演变为现实的争议后,解决此类争议的三个基本法律分析框架必须的法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