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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虽然不是直接的国家行政机关,但其作为公共管理组织中的非营利组织享有一定的公权力,成为高等教育公权力的行使者。这种公权力源于国家教育权力的下放,源于国家和人民的授权,这种公权力体现在国家赋予高校的一系列办学自主权上。为了保障高校的公权力,高等教育法确立了高校自治的法人地位,赋予了高校享有包括自主招生在内的七个重要方面的办学自主权。依据“权责对等”的原则,高校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应当负有与之对等的责任,换句话说,一旦高校若没有履行好公共权力,就应当承担接受谴责、处罚等消极后果。要实现“权责对等”,必须对公权力行使者进行权力监督,以防权力的滥用和失范,所以高校行使的权力应当受到监督。高校问责制是一种责任制度,它与高校权力及其行使是共生的,是一对“双胞胎”,如影随形,高校权力的确立,必然伴随问责制度的建立。高校问责制的建立对于控制高校权力滥用、预防腐败发生、确保公共高等教育资源为公益目的服务、发挥高等教育资源的效益最大化、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实现高等教育公平等有着重要意义。从目前看来,国内对问责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行政领域的官员问责制建设方面,涉及高校问责制建设的研究仍显匮乏和不足,国内学者对高校问责制建设的研究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因此,高校问责制研究成为一个较为前沿的问题,也是一个涉及到政治学、法律、教育学、公共管理学等不同学科理论与知识的跨学科研究。随着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建立高校问责制势在必行,对高校问责制建设的研究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前瞻性。本文介绍了高校问责制建设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现状,对高校问责制的概念和内涵作了界定,分析了高校问责制的理论基础、高校问责制建设的原因和意义。在此基础上着重分析了目前高校问责制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障碍。最后,针对高校问责制建设的难点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主要有:优化推行高校问责制的环境氛围;健全高校问责的法制体系,实现问责运作制度化;落实高校自主权,增强高校的权责意识;推进高校权力授受制度化建设;改革高校内部管理模式,明确责任主体的职责权限;建立高校利益相关者权益保障机制;推进高校校务公开制度化;加强问责主体对高校的监督力度等几个方面。这是本文的重点论述部分,也是文章的主要创新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