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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寻求社会失范的真正根源,迪尔凯姆从法律与社会团结的角度出发,对分工进行了全新的界定。不同于马克思将分工视为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素,在迪尔凯姆看来,人类对于幸福的追求只是推动分工产生和深化的原因。在《社会分工论》中,迪尔凯姆构建起以全新的分工为基础的社会学理论世界。劳动分工作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不仅创造了文明和经济红利,更为社会带来了的新的道德秩序。他看到了分工最重要的功能,即增强了个体之间的依赖。故此,书中引入了“社会团结”这一概念。分工不仅促进了社会团结,还推动了社会形态的转变。在不同的社会类型中,法律规范体现出各自的特征,所以法律成为了迪尔凯姆测量社会团结的工具。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社会团结形式的演变——是由“机械团结”迈向“有机团结”的规律性过程。最后,迪尔凯姆通过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发现了社会失范的真正原因——集体感情的淡化导致了社会的道德真空。衰弱的道德无法调和社会矛盾,陈旧的法律制度也不再适应新的社会分工。正如迪尔凯姆在本书中强调道:“法律和道德就是能够把我们自身和我们与社会联系起来的所有纽带,它能够将一群乌合之众变成一个具有凝聚力的团体。”一旦法律丧失了道德基础,社会就会走向无序和混乱。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社会道德标准越来越相对化,并且日渐模糊。通过《社会分工论》一书,我们看到了迪尔凯姆对于社会整合和社会秩序的关切。研究其中的法思想,也对正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有着深刻的启示。本文主要运用文本分析方法和历史分析方法,对迪尔凯姆在《社会分工论》一书中体现的法思想进行系统阐释。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文章第一部分主要阐述《社会分工论》产生的时代背景及理论渊源。首先从政治、经济、城市化等现实背景出发,展示作者所生长的时代土壤。紧接着,论述迪尔凯姆对于孟德斯鸠、卢梭等人的社会学传统的扬弃,从而梳理《社会分工论》中法思想的理论渊源,分析其法思想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主要介绍迪尔凯姆的社会学事实论和社会形态的划分理论。法律被认为是社会价值体系或“道德”的体现,所以在系统探讨《社会分工论》中的法思想之前,自然应当对其社会学理论的基础——即“社会事实”与研究方法进行介绍。迪尔凯姆的社会学研究方法,摒弃了目的论与心理还原论,摆脱了个人预断观念的束缚,根据社会事实的本来面目对社会形态进行了划分,要求一切研究都应从“物”开始。第三部分以社会团结与法律规范的演进规律为主要研究对象。在社会道德层面,分工发挥其核心功能,带了社会团结,由此引出社会团结的概念。迪尔凯姆将法律作为测量社会团结的工具,提出了以社会理论为基础的法律演进规律。社会遵循着从原始同质社会步入现代分工社会的规律,其中法律体现的团结形式也从“机械团结”走向了“有机团结”。而法律制裁的方式,也遵循着从“压制性制裁”走向“恢复性制裁”的演化规律。第四部分就压制性法律规范和恢复性法律规范所体现的不同功能进行论述。在压制性法律功能的探讨中,首先通过阐释迪尔凯姆对集体感情所下的定义,将集体感情粗略的分为信仰和情感体验。随后通过列举法学界中关于集体感情的观点,进一步揭示了《社会分工论》中集体感情的丰富内涵。最后,通过论述集体感情与刑罚的关系,引出压制性法功能——即通过维护集体感情以促进机械团结。在恢复性法律功能的探讨中,首先明确了恢复性法中的消极关系与积极关系的范畴,即消极关系对应着恢复性法中的物权关系,积极关系则对应着恢复性法中的契约关系,且前者是后者得以实现的基础。故文章重点从契约法出发,分析恢复性法的法律功能。不同于经济学认为交易可以实现社会整合的观点,迪尔凯姆认为在契约关系中,法律规范、道德规范才是保证交易顺利实现的前提。正是恢复性法的蓬勃发展,工业社会才得以整合与凝聚。第五部分以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为起点,聚焦于社会失范的根源。迪尔凯姆在其学术生涯中,始终将道德研究置于重要地位。首先,文章通过梳理法律与道德的内在关系,列举了分工的三种反常形式,从而进入到对于失范社会根源的讨论之中。在社会的演变过程中,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的力量对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传统的社会中以宗教为基础的道德,在商业扩张和工业革命中已经分崩离析。社会尚未形成适应当下分工状态的新道德,这就导致分工的更新具有了滞后性。在道德真空的社会中,当有机团结成为社会团结的主要力量来源时,社会中的各类功能尚未进行调整和适配,由此分工才出现了反常形式。在揭示了社会失范的真相后,迪尔凯姆将希望寄托于职业群体,重建职业伦理成为迪尔凯姆重构社会团结的一次尝试。一方面,职业群体使从事同一种职业的个人产生了密切的联系,国家以控制、监督职业群体的方式实现对个人的管理;另一方面,职业群体成为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缓冲地带,代表个人与国家进行沟通,实现了个人意识的表达。面对经济危机、劳资冲突、精神缺失等反常现象,迪尔凯姆提出只有重视培育社会道德,不再过分关注经济的发展速度,才能走出失范危机,重塑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