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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不仅带来了我国政府管理体制的深刻变化,同样影响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以及社会组织的生长与发展。政府财政体制改革特别是分税制改革的实施,推动了财政资金的专项化,“项目治国”的治理体系在我国建立,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得以重构。当这一模式被复制到基层社会时,项目制成了基层政府通过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来实现治理的重要手段,这一制度背景引诱、催生了一大批以承接和完成政府项目为主要工作内容的社会组织。本研究根据这些社会组织产生的背景和特点,将其定义为“诱致性社会组织”,以区别于带有更为明显草根属性的“自发性社会组织”。通过项目发包的方式购买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政府部门达到了基层治理和社会组织培育的双重意图。本研究选取三个具有典型性的诱致性社会组织进行深度访谈,分析了项目制政府购买在诱致性社会组织产生和成长过程中的作用,以此反思当前我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研究发现,项目制政府购买在诱致性社会组织的产生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而政府的吸纳与管控则对诱致性社会组织的发展影响深远。一方面,政府通过组织介入的方式将一些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的社会组织整合进体制内,使这些社会组织的精英最终为体制所用;另一方面,政府部门与一些社会组织建立利益关系,使社会组织依托于体制,同样为体制服务。在政府部门吸纳与管控的双重管理下,社会组织或是成为政府体制的一部分,或是依附于政府而生存,都失去了它们作为社会组织的自主性。结果,诱致性社会组织成为基层政府实现社区治理的工具和手段,难以实现自身的成长。而现阶段,诱致性社会组织单纯的数量增长并不能代表我国社会组织和市民社会的发展,反而揭示了我国诱致性社会组织发展面临的“内卷化”困境,即没有发展的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