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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本质任务在于调整社会关系,分配和确认多元利益。在国际私法领域也不例外,表面上它表现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但本质上是支配这种法律冲突的是多个法制对同一利益关系支配力并存时产生的利益冲突。在国际私法领域中,主要存在三个层面的利益冲突:当事人的私人利益、国际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而国家利益的优位观念在传统的国际私法中显得尤为突出,不管是制度构建还是理论研究,这种以国家主权原则为依托的国家利益优先理念贯穿始终。但是从笔者搜集的资料来看,对这一现象进行系统分析,特别是从利益分析的角度出发研究的成果并不多,所以笔者试图在利益分析的方法论下系统讨论国际私法中的国家利益问题,从而为国际私法的研究找到新的突破口。文章分成四个部分,共三万余字。第一部分主要构筑了本文的方法论基础,介绍了利益及其与法的关系、利益分析法、并将利益分析方法引入国际私法领域中。20世纪以前的国际私法在分析实证方法论的指导下,重视法律冲突的解决而忽略了其背后更为本质的原因——利益冲突,利益分析方法是在对传统方法的反思中走进国际私法领域的。第二部分依次论述了国家利益的涵义和对其认识、国家利益的理论基础——国家主权原则,并梳理了国际私法学说发展史上受国家利益和国家主权优位理念影响下的外国法适用与限制问题,最后重点介绍了首次将利益分析方法和国家利益优位理念结合起来,对国际私法带来革命性创新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是20世纪影响最深远的国际私法学说之一,它将对国家利益的维护融化在促进政府政策实现的过程中,并且提出了一套包含六条原则的利益分析方法来分析具体案件中是否包含了相应的政府利益,从而主张最大限度地促成法院地法的适用。第三部分介绍了在维护国家利益中作用最突出的两个工具,一个是公共秩序保留,一个是直接适用的法。公共秩序保留是在适用外国法的前提下考察法院地国国家利益的损益情况,是消极的防卫;直接适用的法则是事先制定一系列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规范,积极地排除外国法适用。两者分别从消极和积极的方面发挥维护国家利益的作用。同时对它们的认定,以及如何体现国家利益是本部分主要讨论的内容。具体分析了各国对公共秩序的几种典型表述,从中找到其共同的本质特征——关乎国家利益;而直接适用的法主要是从其产生的时代背景需要和存在范围的限定来讨论其如何维护国家利益的。最后对比分析比较了政府利益分析说、公共秩序保留和直接适用的法这三者在发挥维护国家利益时的异同。第四部分站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探讨国际私法中国家利益问题的重新认识。国际私法新的现实环境要求各国站在平等协商的立场上相互合作谋求国际社会公共利益。并且,也不可忽视国际私法中当事人的利益,这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初衷和其的本身强烈的私法属性所决定的,合理限制国家利益,重视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弱者利益的维护才能推动国际私法迈向更文明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