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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是刑事诉讼过程中重要的一环,而公安机关是我国享有侦查权的主要机关,在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犯罪率逐年上升的今天,公安机关对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其在行使侦查权的过程中,由于立法本身所规定的公安机关所享有的广泛的刑事职权,就容易有了权力被滥用的风险,而这种权力如果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即侦查权被肆意横行,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必须建立起相应的侦查监督制度,使得所有涉案相关当事人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得到合法有效的保障。检察机关是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实施法律监督的主体。但是由于立法和制度上所存在的顽疾,使得侦查监督的效果难以尽如人意,侦查人员滥用执法权,如刑讯逼供、徇私枉法、暴力取证等情况在侦查过程中屡见不鲜,公民人权受到了极大的侵害,因为从根本上讲,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起不到应有的监督效果,其权力无法与强大的侦查权相对抗。我们不得不承认的现状是,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制度存有很大的问题,如侦查监督法治观念缺失、侦查监督范围过窄、侦查监督手段缺乏强制性,且多为事后监督等。检察机关本身制度上的缺陷,加之公安机关侦查违法行为的大量存在,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想使自身的权利免受侵害就有点“触不可及”。如何在现行的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法律体制框架内,构建检察机关完善的侦查监督体制,以此来制衡侦查权,使其在法律监督的范围内规范行使职权,真正做到程序正义,从而使犯罪嫌疑人对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从内心上服从,是摆在我们面前理应解决的一项任务。本文首先对侦查监督的基本问题作以界定和探讨;其次对两大法系侦查监督制度及立法作以比较,并对我国侦查监督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以试找出能从两大法系侦查监督制度中得以借鉴参考的地方,尝试着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侦查监督制度,并以此为基础在最后就如何完善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制度提出相应的可行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