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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案件带来的法律适用难题以及裁判结果能否被认同的考验使得不少法官和学者转而寻求一种“从后果出发”、“通过裁判后果论证裁判”的裁判方式。部分学者在企图将基于后果考量的裁判模式理论化的过程中,一方面站定了法教义学的立场,把后果考量作为传统法教义学裁判方法的支持或补充,另一方面却又把后果考量打造成一个独立而纯粹的裁判方法。由于后面这种做法与他们所持的法教义学立场相矛盾,因而导致他们所设想的后果考量裁判方法在运作步骤等方面充满矛盾。事实上,不论是出于法的安定性要求,还是为了降低决策成本,即使是疑难案件的司法裁判也是“从法条出发”,根据法律规则进行演绎式三段论推理是司法裁判的核心,考虑后果是为了确定推理的大前提。至于后果考量如何以一种符合作为“支持或补充”之定位的方式发挥其用来确定推理大前提的作用,不妨将后果考量视为一种“方法的补充”,在模糊规则型疑难案件中需要进行客观目的解释的情形,以及漏洞规则型疑难案件中进行超越法律之法的续造这两种情形中,让后果作为一种“立法性事实”,耦合立法者目的和/或法律原则共同确定作为推理大前提的法律规则的内容。此外,后果考量在作用于推理大前提的过程中也会对推理小前提的形成产生辐射影响,而这种影响表现为案件事实会随着后果考量的走向认定进而偏离客观中立的事实认定立场。为了规避这种“反法治”的隐患,在注意区分证据事实的认定和法律事实的认定的基础上,要杜绝后果考量在证据事实的认定阶段发挥作用,同时也要从事实调查、裁判文书撰写等方面着力提高法官认定法律事实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