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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污问题无论在国际层面还是国内层面都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目前船舶油污的国际法律体系具有两大部分,其中一个部分集中在公法层面上,主要从国家权力的角度去强化预防船舶油污措施;另一部分则是集中在私法层面上,着重调整对船舶油污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这两个部分从不同的角度规范船舶油污问题,共同构成了国际船舶油污法律体系。由于文章篇幅所限,本文仅对我国加入的国际船舶油污公约进行研究,试图从立法、执法、守法的角度分析我国相关主体负有的公约义务,并根据我国的现状对我国相关主体应如何履行公约义务提出建议。在结构上,本文除引言外,共分四章。第一章,作为论文的开头,笔者首先对船舶油污损害的概念、国际船舶油污法律体系的构建者——国际海事组织、构成国际船舶油污法律体系的相关国际公约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精神进行介绍,并对该法律体系作出评析。第二章,笔者将对我国加入的相关船舶油污国际公约与制定的相关国内立法进行介绍。对二者进行比较,指出其异同以及存在的问题。紧接着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角度出发对二者之间的优先适用问题进行研究。最后,对我国将如何构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机制提出立法建议。第三章,笔者对我国海事执法主体的公约义务履行进行了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海事局在船舶防油污文书的签发与检查、进港船舶监控、船舶在港残油清除作业监管、船舶油污事故的调查与处理、溢油应急计划的监督与管理中的职责,以及船检部门对建造、修理中船舶的检验把关。最后对我国执法主体提出执法建议。第四章,笔者对我国船公司的公约义务履行进行了研究,主要内容包括按公约要求遵守海船控制排油的规定、正确填写《油类记录簿》、购买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船舶油污事故的报告以及“海上溢油应急计划”的执行。最后对船公司的公约义务履行提出建议。最后一部分为结论,笔者将对各章的内容与笔者提出的建议进行总结归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