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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日,英国最高法院正式开始运行,取代上议院(即贵族院House of Lords)成为了英国新的最高终审司法机构。尽管最高法院的成立已经尘埃落定,但由此引发的争议和讨论一直没有停止。作为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独特司法传统的西方发达国家,英国一直坚持立法权与司法权融合的政治体制,并以其悠久的历史传统以及独特性而自豪。但是这一传统模式与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的理论是相悖的,随着布莱尔上台后领导的新工党宪政改革,建立最高法院,把司法权从立法权中独立出来被提上议程,从而也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和讨论。《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的通过成为了设立最高法院的依据,同时该法案确立了最高法院的组织机构、程序与运作、法官的遴选制度等,使得最高法院的运作方式与之前上议院行使最高司法权的方式有了很大的不同,但是同时又有别于美国三权分立中的司法独立形式。成立最高法院是近二十年来英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这次改革的剧烈程度也远远大于以前的改革,这表明司法改革是各国司法制度回应时代和社会发展的普遍趋势,即使在法治发达的英国也不例外。本文拟通过对英国最高法院成立的背景、英国最高法院的司法权力及法官遴选制度、法院规则、最高法院成立的意义、发展趋势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能为我国的司法改革进程提供一点借鉴。